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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67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男,52岁(1963年6月10日出生);1982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未检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丽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驾驶车牌号为京×的出租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路口南100米处,适遇席纪国醉酒后倒卧于机动车道,王×所驾车辆底盘拖带席纪国后驾车逃逸,造成席纪国当场死亡,经鉴定,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支队认定,王×在事故中为主要责任,席纪国为次要责任。被告人王×后经传唤自动到案。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王×判处刑罚。
庭审中,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认为席纪国醉酒后倒卧于机动车道才导致事故发生,其不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其不知道车轧的是人,以为是垃圾袋或什么物品才未停车查看处理,不是驾车逃逸;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于2014年12月5日21时4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京×的出租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东城区崇文门路口南100米处,适遇席纪国醉酒后倒卧于机动车道,王×所驾车辆底盘拖带席纪国后驾车逃逸,造成席纪国(殁年41岁)当场死亡,经鉴定,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支队认定,王×在事故中为主要责任,席纪国为次要责任。被告人王×后经传唤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王×的供述,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其驾驶车牌号为京×的出租汽车拉着两名乘客,行驶到崇文门路口南100左右时,前车突然向右打轮行驶,其看见前方路上有一个大黑疙瘩,因为其驾驶的出租车距离前车比较近,其向左打轮,已经躲不开了,车辆右前侧轧到了那个大黑疙瘩,车震了一下。其感觉轧的是硬物,认为是垃圾车上掉下来的垃圾袋或者搬家公司的车上掉下来的破毯子里面裹着搬运的东西,就没有停车,继续驾车走了。当时车速大约60公里/小时,有路灯照明,视线挺好的,车和人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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