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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89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男,35岁(1980年1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于2014年6月向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两张(卡号:×××、×××)并使用,截至2015年3月9日最后一次还款时,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66482.6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被告人朱×于2015年6月17日15时30分许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朝阳门派出所民警查获。涉案款项已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工作记录,网上比对工作记录,信用卡交易记录总表,催收记录,本金、费用确认表,开户申请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报案书,还款证明,个人信用报告,证人刘×的证言,被告人朱×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朱×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朱×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退还涉案款项,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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