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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79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曾用名张××),男,1990年8月29日,系北京天坛医院护士。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2日3时许,被告人张×醉酒后驾驶别克牌小轿车(车牌号为京××××××),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前街人行横道处与被害人姜×驾驶的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车牌号为京××××××)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2.7mg/100ml。后被告人张×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张×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又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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