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东刑初字第0082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
公诉机关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8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裴×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的平安发展大厦305房间内,盗窃北京安家世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贵州"茅台"、"怡园庄主"等品牌白酒和葡萄酒。其中,被盗的贵州"茅台"酒1瓶、"怡园庄主"珍藏2010年红葡萄酒1瓶、"桃乐丝玛斯拉普拉那"2009年干红葡萄酒2瓶,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840元。被告人裴×于2015年1月20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裴×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吴丽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 魏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