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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0070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男,1963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于2009年4月被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房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4年1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吕×在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01号百荣世贸商城二期地下一层库房内,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李×1“美丽佳人”牌黑色高跟鞋共计30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0元。
二、2014年11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吕×在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01号百荣世贸商城二期B1层西7门楼梯旁,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徐ד阿里袋鼠”牌黑色男士皮鞋共计23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40元。
三、2014年12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吕×在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01号百荣世贸商城二期B1层西坡道口外,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王ד红富士”牌黑色女士休闲皮鞋共计90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50元。
被告人吕×于2015年1月5日在百荣世贸商城二期地下一层北坡道口外被抓获,作案工具已起获并扣押,赃物未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起赃报告,证人李×2、方×的证言,被害人李×1、徐×、王×的陈述,赃物照片,鉴定结论书,工作说明,工作记录,监控录像,被告人吕×的供述辩解及户籍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无视国法,虽曾因盗窃被处罚,但其不思悔改,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吕×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吕×犯罪所得人民币六千三百四十九元,发还三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白崇伟代理审判员侯春梅人民陪审员徐书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岳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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