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东刑初字第78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26岁(1988年10月22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羁押,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祝宇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张×先后购买3支枪状物,后存放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109号迷你酒吧内,2014年6月26日被查获。经鉴定,其中两支枪状物均为枪支。上述枪支均已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人马×、肖×、王×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枪支弹药鉴定书,被告人张×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对被告人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狄启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申会英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