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东刑初字第01087号(2)
13、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李×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缴部分赃款,确有悔罪表示,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六万元,发还被害人韩×。剩余赃款人民币七万元,向被告人李×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白崇伟代理审判员吴丽芳人民陪审员吴春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欣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