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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83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1,女,24岁(1991年6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羁押,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1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于×1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踢踹、抓挠民警张×、邢×,造成张×左下肢外伤,邢×面部外伤和腹部外伤,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电话记录,诊断证明书,视听资料,证人郝×、唐×、高×的证言,证人于×2、刘×、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张×、邢×的陈述,被告人于×1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1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务,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于×1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于×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于×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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