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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女,1977年9月30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羁押,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5)第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于2014年5月16日5时30分许,在本市西城区××地下室,因琐事与由×、包×发生纠纷后,被告人罗×持菜刀将被害人包×右手砍伤,致其右腕部拇短伸肌腱断裂、拇长展肌腱断裂、桡侧腕长伸肌腱断裂、桡侧腕短伸肌腱断裂,拇长伸肌腱断裂,示、中、环、小指固有伸肌腱断裂,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并作出供述。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5时30分许,被告人罗×在本市西城区××地下室,因故与由×、包×发生纠纷,后被告人罗×持菜刀将被害人包×右手砍伤,致其右腕部拇短伸肌腱断裂、拇长展肌腱断裂、桡侧腕长伸肌腱断裂、桡侧腕短伸肌腱断裂,拇长伸肌腱断裂,示、中、环、小指固有伸肌腱断裂,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罗×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包×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16日6时许,其和同事由×下班回到××地下室,其准备睡觉时听见由×和人吵架,就出去看看准备拉架,出来才知道对方说话声音很大影响了由×的休息,双方才吵起来,她们俩越骂越难听,然后就打起来了,其过去拉架,对方那名女子的丈夫好像要冲过来打由×,其就赶紧上前拉住由×往外边走,那名女子以为其可能也上去打架,就突然拿起一把菜刀,朝其右手手背砍了一刀,其赶紧蹲下来,地上流了一滩血。后被邻居送医院了。包×辨认出被告人罗×就是砍伤其的人。
2、证人由×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16日5时,其下夜班回来睡觉,邻居扰民,其就去和对方说让她小点声,对方上来就骂人,其也骂她,其气急了想打对方,但没打着,这时包×过来劝架,那女的用菜刀将包×给砍伤了。由×辨认出被告人罗×就是砍伤包×的人。
3、证人夏×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16日5时许,其在西城区××的地下室的屋里睡觉,听见有两三个女的在吵架,就出来看怎么回事。其看见住在55号房的两个女的和住49号房的女的在吵架,吵了一会儿,那两个女的就到49号房里准备找那个女的打架,49号房间的女人的对象在中间站着拉架,55号房中年纪稍微小点的女人推了该男子一下,49号房的女人以为对方要打这个男子,就拿起一把菜刀朝那个年轻的女的右手砍了一刀,砍在右手手腕上,那两个女的就去医院了。夏×辨认出被告人罗×就是持刀砍人的女子,包×就是被砍伤的女子。
4、证人解×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16日5时许,其在西城区××地下室睡觉时听见住49号和55号房的两个女的骂起来。两个人吵架的原因是,一个女的说话声音太大,另一个女的上夜班回来睡觉嫌吵。55号房的两个女的和49号房的女的骂着骂着就到49号房间准备打架,49号房间女的对象在中间拉架,55号房年轻一点的女子就推了那个男子一下,49号房间的女的就以为对方在打她对象,就拿起一把菜刀朝对方右手砍了一下,后警察来了将她们带走。解×辨认出被告人罗×就是持刀砍人的女子,包×就是被砍伤的女子。
5、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包×受伤情况。
6、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包×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7、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证实,民警在被告人罗×住处的鞋柜上起获菜刀一把。
8、作案工具照片证实,作案工具菜刀的外部特征。
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作案工具菜刀已被扣押。
10、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罗×砍伤包×后,由×报警,公安机关立案的情况。
11、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罗×2014年10月17日被查获归案。
12、被告人罗×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罗×的年龄、户籍地等基本身份情况。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罗×与被害人包×就本案的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罗×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包×因伤所致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收据等书证予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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