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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60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男,1996年6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羁押。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30日1时许,被告人田×伙同杨x(另案处理)在北京西站地下二层中间电梯附近,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窃取被害人石x手中的白色库珀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86元。被告人田×于2015年4月30日被抓获归案。现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具有认罪、赃物已起获并发还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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