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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60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羁押,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犯信用卡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于2010年3月申领北京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后进行透支消费,截止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4000余元。经北京银行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款已退赔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江×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16天;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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