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29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男,21岁(1993年7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世昌,北京市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智图。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俊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王世昌、智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杨×于2014年5月13日9时许,撬锁进入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某楼地下室某号,盗取人民币600元及电脑显示器、键盘、电视转化器等物品。
2、被告人杨×于2014年6月2日1时许,撬锁进入北京市西城区上斜街某号的某便利超市,盗取人民币1500元,手机充值卡4000元,联想A802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0元),及中华牌香烟一条。
3、被告人杨×于2014年7月28日凌晨5时许,撬锁进入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某号号楼二层某咖啡厅,破坏收银机,盗取人民币500元和监控系统的存储设备。
4、被告人杨×于2014年7月28日凌晨5时许,撬锁进入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某号楼二层某形象设计店,盗取人民币3000元及16GWiFi版ipad3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23.21元)。
5、被告人杨×于2014年8月19日凌晨1时许,撬锁进入西城区前门西大街某号某教堂外事办公室,窃取人民币5000元和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
6、被告人杨×于2014年8月23日13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上斜街某号院内,持一把红色把手钳子撬门砸锁后入室,盗取被害人曹×黑色索尼牌型号SVE151D11V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被当场抓获,现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当庭辩称其只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2014年8月23日的盗窃行为;其辩护人王世昌、智图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起诉书指控杨×盗窃的第一到第五起事实,只有被害人单×陈述,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符合刑事证据唯一性和排他性的要求,建议不予认定。2、价格鉴定机关不是司法机关,无权作出结论性文件,其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3、只有第一起和第六起符合入户的法定条件。4、杨×第六起盗窃行为,未脱离失主控制,属于未遂。5、杨×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综上,建议对杨×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杨×采取撬锁入室的方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某号楼地下室某号,窃取被害人邹×人民币600元及电脑显示器、键盘等物品。赃款、赃物未起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邹×陈述证明:2014年5月13日9时许,其离开位于海淀区某小区某号楼地下室某号的家中。5月14日22时许,邻居打电话说看见房门被撬开,家里开着灯。其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翻动,现金600元及电脑显示器、键盘等物品被盗。
2、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公(京)勘(201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并在屋内床上的手机盒上提取指纹痕迹一枚的情况。
3、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西公司鉴(指)字(2014)xxx号手印鉴定书证明: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痕迹系被告人杨×所留。
4、北京市海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无法对涉案的显示器等物品作价的情况。
5、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东升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邹×报案的情况。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二、2014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杨×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北京市西城区上斜街某号某便利超市,窃取被害人刘×手机充值卡4000元、黑色联想牌A820t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0元)、人民币1500元等。赃款、赃物未起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刘×陈述证明:2014年6月2日1时许,其将位于西城区上斜街某号的小卖部的推拉门锁好后休息,6时发现门开着,4000元充值卡、黑色联想牌A820t型手机及大概2000元现金被盗。
2、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西价鉴刑(2014)xxx号关于联想牌A820t型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的联想牌A820t型手机一部价格人民币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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