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297号(2)
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侦支队技术大队出具的京公(西)勘(201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并在店门门框上提取指纹痕迹一枚的情况。
4、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西公司鉴(指)字(2014)xxx号手印鉴定书证明: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痕迹系被告人杨×所留。
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内派出所出具的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证明:刘×报案1500元现金、4000元手机充值卡等物品被盗及案件受理情况。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三、2014年7月28日5时许,被告人杨×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某号楼二层某咖啡厅,破坏收银机,窃取人民币500元和监控系统的存储设备。赃款、赃物未起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高×证言证明:2014年7月28日8时许,其到位于海淀区某小区某号楼二层的某咖啡厅时,发现窗户被破坏,收银机也被破坏,500元现金及监控系统的存储设备被盗。
2、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公(京)勘(201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并在南侧窗玻璃上提取指纹痕迹一枚的情况。
3、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西公司鉴(指)字(2014)xxx号手印鉴定书证明: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痕迹系被告人杨×所留。
4、北京市海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因标的规格型号不全,收银机及存储设备无法进行价格鉴定的情况。
5、监控录像证明:案发现场周边情况。
6、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东升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某号楼综合楼某店报案及案件受理情况。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四、2014年7月28日5时许,被告人杨×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某号楼二层某形象设计店,窃取人民币3000元及16GWiFi版ipad3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23.21元)。赃款、赃物未起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吉×证言证明:2014年7月28日8时许,其发现位于海淀区某小区某号楼二层的某形象设计店大门下面的锁被撬坏,抽屉里的3000余元现金及16GWiFi版ipad3被盗。
2、北京市海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海价(鉴)字(2014)xxx号关于一台苹果牌ipad3,16G,WIFI型平板电脑(无实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的平板电脑价格人民币2123.21元。
3、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公(京)勘(201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明: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并在北侧玻璃门上提取指纹痕迹一枚的情况。
4、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西公司鉴(指)字(2014)xxx号手印鉴定书证明: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痕迹系被告人杨×所留。
5、监控录像证明:案发现场周边情况。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五、2014年8月19日1时许,被告人杨×采取钻窗的方式进入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某号宣武门教堂外事办公室,窃取人民币5000余元及被害人张×1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赃款、赃物未起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张×1陈述证明:2014年8月18日19时许,其锁好门窗离开某教堂外事办公室。8月19日7时来上班,发现塑钢推拉窗开着,办公室抽屉被撬,里面的5000余元现金及放在桌上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被盗,于是报警。
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侦支队技术大队出具的京公(西)勘(201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并在窗框内侧下沿提取指纹痕迹一枚的情况。
3、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西公司鉴(指)字(2014)xxx号手印鉴定书证明: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痕迹系被告人杨×所留。
4、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光盘说明证明:2014年8月19日1时24分,一男子进入宣武门教堂院内,1时48分离开,经公安视频探头追踪,该人于2时许进入网吧上网,上网登记身份信息为杨×。
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因被害人张×1不能提供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型号及配置,无法进行价格鉴定的情况。
6、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西长安街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证明:张×1报案及案件受理情况。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六、2014年8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杨×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在北京市西城区上斜街某号院内,窃取被害人曹×黑色索尼牌SVE151D11V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被当场抓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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