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西刑初字第64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6日0时许,被告人曹×酒后驾驶摩托车(车牌号为伪造号牌京BX6013),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桥附近西二环主路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曹×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检验,被告人曹×所驾驶的摩托车最高时速62.2KM/H,系以汽油为燃油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被告人曹×被公安机关穿唤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曹×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马越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袁雪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