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42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1948年1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5日被羁押,同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于2014年5月8日9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兴胜胡同x,因琐事与被害人马×发生争执冲突后,致马×左肩关节脱位,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于2014年6月5日被查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于2014年5月8日9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兴胜胡同x,因琐事与邻居被害人马×发生口角后互殴,致被害人马×左肩关节脱位。经鉴定,被害人马×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于2014年6月5日经民警通知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马×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8日9时许,其在北京市西城区兴胜胡同9号门前等快递,兴胜胡同x住的张×因为孩子的事在门口骂她,其就与张×发生口角,其从门口停放的电动车上捡起一块石头扔过去,但没往孩子的方向扔,张×看见其扔石头之后,走到她面前,上来就用拳头向其左侧太阳穴处打了一拳,又用一只手抓住她,另一只手打在其脸上、身上,其被打倒在地,张×用脚踢其左腿外侧及右脚踝上,这个时候,旁边的人将他们拉开了,后来其母亲来了,与张×打了起来,张×后退时倒在了自行车上,其站起来,和其母亲用手抓张×的脸,其抓了张×的脸两下,张×用右胳膊挡住脸,又用右拳打在了其左胳膊上,具体怎么打的记不清楚了,后来张×的儿子出来了给他们拦开了,之后张×又用右拳打在其左胳膊上,又用右脚踢在其左小腿外侧,旁边的人将他们拉开了,之后其打110报警了,警察将他们带到了派出所。以前他们之间没矛盾,5月6日晚上其儿子在院门口玩时,被张×的孙子扔石棉瓦将头砸破了,张×答应赔偿其儿子的医药费,但是5月7日上午,张×到派出所,否认其儿子的伤是张×孙子造成的,不想赔偿了。其左胳膊脱臼了,脖子上有抓伤,左脑门青了,右小腿破了。
2、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6日,其外孙子x在西城区兴胜胡同x号和住在兴胜胡同x号的张×的孙子在一块玩时被张×的孙子将头磕破了,当时张×答应先带孩子去看病,然后赔偿医药费,但是5月7日张×反悔了,不赔偿医药费了。2014年5月8日9时许,其从宣武医院看病回来,走进兴胜胡同时,其看见张×站在兴胜胡同11号门前,其女儿马×蹲坐在地上,捂着胳膊,周围有很多人在围观,其知道因为5月6日孩子的事,张×和其女儿马×发生了矛盾,其赶紧跑过去,问张×为什么打其女儿,张×就用拳打其脸两拳,之后其女儿站起来与其一起和张×厮打,其女儿用手抓张×的脸上和脖子上,张×在厮打中后退,被后面的自行车绊倒了,其将女儿拉开,其女儿报警了,警察来了之后将他们带到了派出所。
3、证人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5月8日9时许,其从西城区兴胜胡同口处的公共厕所出来往自己的住处走,在兴胜胡同9号门口,有一名女子站在那里说她们家孩子前一天被人家用石头将头砸破了,当时还承认,现在不承认了。这时候来了一个岁数大的男子,问那名女子在说什么,两个人继续说孩子受伤的事,那个岁数大的男子就开始骂那名女子,那名女子也骂那名男子,这个时候一个岁数大的女子带着一个小孩从兴胜胡同11号出来,那名女子就走到兴胜胡同x号处,从路边的电动车后座上拿起一块灰色砖头,向孩子的方向一扔,但是明显感觉没有真的要砸那个小孩,这个时候那名岁数大的男子冲向那名女子,将那名女子打倒在地,当时有人将他们拉开了,过了几分钟,从南边的胡同口来了一个推自行车的老年妇女,将自行车放在兴胜胡同x号门前处,上来就对那名岁数大的男子说打完小的,就打大的。那名岁数大的男子说打她怎么了,两个人就动起手打起来,坐在地上的女子也站起来上前一起打那名岁数大的男子,将那名岁数大的男子推到兴胜胡同11号门口处,但是那里有一辆倒地的自行车,那名岁数大的男子被那两名女子抓得往后退,绊倒在自行车上,这时周围的邻居将他们分开,那名岁数大的男子起来后还要继续打,从兴胜胡同11号里出来了一名年轻男子,将那名岁数大的男子挡住,不让他们继续打,那名岁数大的男子还在找机会打对方,踢了岁数大的女子一脚,那名年轻女子拨打电话报警,当时其看见那名年轻女子的左胳膊已经垂下来不能动了,不一会警察来了,将他们带到了派出所。2014年5月6日晚上,两家的小孩一起玩耍的时候,那名年轻女子家的孩子被那名岁数大的男子的孙子打破了头,已经报警处理,但是还没有具体结果,双方意见不统一,发生了口角。当时那名岁数大的男子用拳头击打年轻女子的头部及上身,其看清是用右拳打的,至少打了三拳,那名女子一边向后退一边伸手推那名岁数大的男子,那名岁数大的男子拉着年轻女子的左胳膊,打击那名女子的头部及肩部,后那名年轻女子倒坐在地上,那名岁数大的男子还用手打年轻女子的头部,至少两下,这个时候,年轻女子的左胳膊已经不动了。那名岁数大的女子嘴出血了,岁数大的男子脸上有多处抓痕。经过法定辨认程序,李×辨认出3号照片张×就是在兴胜胡同11号门前打伤年轻女子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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