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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423号(2)
4、证人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5月8日9时许,其在西城区兴胜胡同x号家中,突然听到外边有吵架的声音,其到门口处看到一个岁数大的男子和一个年轻女子在吵架,互相骂对方,那名岁数大的男子用拳头击打那名年轻女子的头部及上身,用右拳打了至少三拳,那名女子一边后退一边推那名岁数大的男子,岁数大的男子拉着年轻女子的左胳膊,打年轻女子的头部及肩部,年轻女子倒在地上,岁数大的男子还用手打了年轻女子的头部两下,坐在地上的年轻女子的左胳膊不能动了。过了两分钟左右,从胡同口过来一个推自行车的老年妇女,将自行车放在兴胜胡同x号门前,与岁数大的男子动起手来,坐在地上的女子起来一起打岁数大的男子,将那名岁数大的男子推到兴胜胡同x号门前,岁数大的男子被那两名女子抓得往后退,被一辆倒地的自行车绊倒,周围的邻居将他们分开,那名岁数大的男子还要继续打,被兴胜胡同x号出来的年轻男子挡住,岁数大的男子还在找机会打对方,踢了岁数大的女子一脚,后来警察来了。其在刚开始那名岁数大的男子打年轻女子的时候将他们分开,阻止他们打架,一名姓刘的老太太在岁数大男子倒在自行车上时拦着他们不让他们继续打了,之后x号出来的年轻男子也拦着他们。经过法定辨认程序,王×辨认出7号照片张×就是打伤年轻女子的男子。
5、证人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5月6日,张姓老头的孙子和年轻女子的孩子一起玩时,年轻女子的孩子受伤了,两家人因为孩子产生了矛盾。5月8日9时许,其从兴胜胡同8号走出来时,看到那个轻女子站在兴胜胡同x号门口与张×发生争吵,其过去劝,但没有用。之后年轻女子看到张×的孙子从院里出来,就走到街边,拿起一块灰色砖头,向那个孩子的方向一扔,并不是真的想砸那个孩子,砖头落在小孩脚下附近,这时候张×冲向年轻女子,用左手抓住那名女子的胳膊,用右拳打那名年轻女子的头两三下,将那名年轻女子打倒在地,年轻女子坐在地上,那个老头又用手推年轻女子的头,然后其与几个街坊赶紧过去劝他们,把他们拉开。这时年轻女子的母亲从胡同南口推着自行车跑了过来,看到年轻女子坐在地上就把自行车往街边一扔,和张×吵了几句,年轻女子也站起来,母女俩和张×厮打起来,互相抓对方的脸,年轻女子还用腿踢对方,之后张×被她们推到兴胜胡同x号门口,张×被地上的自行车绊倒,摔倒在自行车上,其过去拉开那两个女子,11号院里也走出几个人劝架,将张×挡住,不让他们继续打,张×起来后还用腿踢年龄大的女子,踢在什么位置记不清了,后来双方被拉开了。警察来了后将他们带到了派出所。当时张×用左手拉住年轻女子的肩膀,用右拳打年轻女子的头部及肩部,打了四下,年轻女子被打倒坐在地上后,张×还用手推了年轻女子的头两下。其看到年轻女子被张×抓住肩膀打倒,坐在地上时左胳膊就受伤了,不太灵活。经过法定辨认程序,刘×辨认出5号照片张×就是打伤年轻女子的男子。
6、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西公司法鉴临床字(2014)第01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马×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7、法医学文证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马×的左肩关节脱位是其左肩关节处在外展、后伸、外旋位置时左上臂受力所致。
8、北京市健宫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马×的伤情情况。
9、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证明案发时的具体情况。
10、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马×于2014年6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
11、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椿树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及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12、到案经过证明材料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椿树派出所工作说明,证明被告人张×于2014年6月5日12时经民警通知自行到派出所。
13、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2014)临床(西)鉴字第0507号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张×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张×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张×与被害人马×之间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赔偿被害人马×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000元(已执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能当庭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被害人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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