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西刑初字第462号(2)
4、证人李×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是宣武医院保安员。2014年8月16日在宣武医院急诊室内有一名患者死亡,患者家属一直在和宣武医院协调此事,在协调过程中民警也在现场,当日20时许死者家属在急诊楼门口烧纸,民警在旁边劝阻也不听,还对民警进行辱骂,他们的保安员就拿灭火器将火扑灭,这时死者家属就生气了并且开始打保安员和民警,后在宣武医院东侧南边的停车场内,死者的家属才稍微冷静下来,民警继续为家属做工作,有一名胖男子上了一辆深色的面包车,还有一名中年女子上了该车的副驾驶座,民警就站在汽车的右侧前方开始对该辆车进行摄像,汽车突然启动了,汽车的右侧撞在了摄像民警的身上,民警身体趴在汽车的右前挡风玻璃上,他们保安员和民警就将开车的男子从汽车上拽下来,副驾驶座上的女子也被民警叫下来,但该女子下车后就开始辱骂民警,还用手打了民警的右脸,然后其他保安员和民警将该女子制服了,后其他民警陆续赶到了现场,并且拉上了警戒线。经辨认不同女性免冠照片12张,指出第9号照片上的人(张×)就是在宣武医院急诊门前烧纸并与民警发生冲突的中年女子。
5、证人陈×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是宣武医院保卫处的保安员。2014年8月16日19时左右一个死亡患者的家属在急诊室门口焚烧大量的纸钱,他们医院的刘宏涛和李×等人拿灭火器赶到急诊室外准备灭火,并与现场的民警、保安员一起对家属进行制止,但家属不听继续烧纸钱,他们就拿灭火器灭火,患者家属就冲上来对他们进行殴打和阻拦,民警在劝阻的过程中,患者家属也对民警进行殴打,民警和他们就与患者家属进行揪扯起来。后看到一辆车向一个年轻民警撞了过去,等那辆车停下后,有一个高个的民警就要揪司机下车,那些患者家属又冲上来对高个民警进行揪扯,其中一个年岁较大女子扇了那个民警的面部,后那个打人女子就坐在地上说民警打人,整个事件持续大约有20分钟,造成医院内的秩序非常的混乱,后出警的民警请求增援,增援民警赶到后进一步控制了局面,将打人者带离现场。经辨认不同女性免冠照片12张,指出第9号照片上的人(张×)就是在宣武医院急诊门前烧纸并与民警发生冲突的中年女子。
6、北京市健宫医院门诊病历记录,证明褚×头外伤;崔×眼部抓伤、左前臂及右手抓伤。
7、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检查崔×左前臂内侧皮肤挫伤1处,右手背侧皮肤擦伤3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8、录像资料及视频截图,证明被告人张×等人于2014年8月16日20时许在现场烧纸,民警到现场进行执法,张×不听制止殴打民警妨害公务及民警依法进行处置的过程。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张×的户籍身份情况。
10、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桥派出所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张×在宣武医院急诊门前殴打广内派出所民警后被当场抓获的事实经过。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公务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所提建议对被告人张×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可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马越人民陪审员郝之涛人民陪审员周建祯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袁                雪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