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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36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男,36岁(1978年10月21日出生);2002年1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4年7月刑满释放,2012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羁押,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闫喜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男,37岁(1977年8月8日出生);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9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羁押,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及其辩护人闫喜刚,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伙同被告人徐×于2014年12月24日2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马泉营地铁站出口附近,欲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季×贩卖甲基苯丙胺3.33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涉案毒品已起获并收缴。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具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孟×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对公诉机关起诉书的指控提出异议,认为其只是把东西交给了徐×,并不知道季×购买毒品的事。
被告人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的指控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孟×的辩护人闫喜刚当庭提出了如下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孟×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2即使被告人孟×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也是犯罪未遂,且被告人孟×的行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害性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孟×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同时申请调取案发时北京市朝阳区马泉营地铁站的监控录像。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伙同被告人徐×于2014年12月24日2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马泉营地铁站出口附近,欲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季×贩卖甲基苯丙胺3.33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涉案毒品已起获并收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季×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4日18时许,我给一个叫“小勇”的人打电话,问他能不能卖我点毒品,他说有货,经过商量是人民币500元一克,我说我要5克,他同意了,后约好在马泉营地铁站见面。20时40分许,我到了马泉营地铁站,给“小勇”打了电话,等了大约十多分钟,“小勇”和一名东北口音的人来了,民警上前把他们俩人抓获了。和“小勇”一起来的男子身高1.78米左右,30多岁,寸头,方脸,偏胖,穿一件灰色帽衫,蓝色牛仔裤,蓝色耐克鞋,当时我与他们俩面对面相距50公分左右,那个穿灰色帽衫男子伸手要给我毒品时,警察上前就把他抓了。
2、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4日20时许,我带着刘某、李×等几人前往朝阳马泉营奥特莱斯地铁站出口,这时有两名男子往我们方向走来。当这两名男子距离季×1米左右时,我们一起上前把这两名男子抓获了。在把他们带往警务站时,李×对我说:在抓灰色帽衫男子时,从他手中扔出了一个纸团。我就带着李×回到了现场,在距离抓捕现场1米处找到了那个被穿灰色帽衫男子丢弃的纸团,李×当场打开后,我们发现纸团里包着5个小塑料袋,每个塑料袋都装着白色可疑晶体,白色纸包大约长宽各2厘米。这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身高1.75米、30岁、体态较胖、短发、上穿灰色帽衫,下穿蓝色牛仔裤,脚穿蓝色休闲鞋,该人叫孟×、辽宁铁岭人;另一个身高1.65米、30岁、体态中等、上穿黑色羽绒服,下穿蓝色裤子,脚穿黑色休闲鞋,该人叫徐×、北京市朝阳区人。
3、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4日20时许,我和李×带着民警到了朝阳马泉营地铁站,过了一会儿,有两名男子向季×走了过来。待他们距离季×1米左右时,我们一起冲上去将这两名男子抓获了。在将他们带往警务站时,有一个保安员说,在抓灰色帽衫男子时,看见他随手往旁边扔出一个纸团。我们随后又返回刚才的抓捕现场,在距离抓捕现场1米处找到了一个纸团,保安员当场打开后,发现纸团里包着5个小塑料袋,每个塑料袋都装着白色可疑晶体,白色纸包大约长宽各2厘米。这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身高1.75米、30岁、体态较胖、寸头、上穿灰色帽衫,下穿蓝色牛仔裤,脚穿蓝色耐克牌休闲鞋,东北口音,该人自称叫孟×;另一个身高1.65米、30岁、体态中等、上穿黑色羽绒服,下穿蓝色裤子,穿黑色休闲鞋,北京人,该人自称叫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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