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37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吉×,男,22岁(1992年9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羁押,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车金鼎,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及其辩护人车金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1日23时许至2014年11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吉×醉酒后,在本市西城区后海南沿甲1号秋叶酒吧内,无故拳脚殴打被害人李×1,致其牙折2枚,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无故殴打被害人罗×面部,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在秋叶酒吧门口,无故踹坏被害人白×停放在此处的尼桑风度牌小轿车(车牌号为京Nx),经鉴定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430元;后被告人吉×在本市西城区烟袋斜街西口,无故砸坏被害人李×2的捷达牌小轿车(车牌号为京P870R7),经鉴定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722元;无故用板砖打伤被害人黄×头部,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吉×于2014年11月12日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且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对被告人吉×依法判处。
被告人吉×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吉×的辩护人车金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吉×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被告人吉×是初犯;3、被告人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吉×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吉×于2014年11月11日23时许至2014年11月12日0时许,醉酒后在本市西城区后海南沿甲1号秋叶酒吧内,无故用拳脚殴打被害人李×1,致其牙折2枚,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无故殴打被害人罗×面部,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在秋叶酒吧门口,无故踹坏被害人白×停放在此处的尼桑风度牌小轿车(车牌号为京Nx),经鉴定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430元;后被告人吉×在本市西城区烟袋斜街西口,无故砸坏被害人李×2的捷达牌小轿车(车牌号为京P870R7),经鉴定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722元;无故用板砖打伤被害人黄×头部,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吉×于2014年11月12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李×1陈述,证明2014年11月11日23时许,他和朋友罗×在西城区后海南沿甲1号秋叶酒吧那喝酒,旁边一男子撒酒疯,酒吧老板就去劝该男子,该男子就要去打酒吧老板,罗×就过去劝,突然该男子用拳头打了罗×的左眼一拳,还用手抓罗×的脸,当时罗×左眼睛就睁不开了,他也过去劝,该男子就给了他面部一拳,把他打倒在地,又朝他脸上打了2拳踹了2脚,还碰倒了边上的一个开水壶,当时开水就洒到了他的脸上和胳膊上,他被烫伤了就跑了。他的面部有烫伤,双臂有烫伤,两颗门牙断裂,三颗牙松动。
2、被害人罗×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1月11日23时许,他和朋友李×1在西城区后海南沿甲1号秋叶酒吧那喝酒,旁边一男子撒酒疯,酒吧老板就去劝该男子,该男子就要去打酒吧老板,他就过去劝,突然该男子用拳头打了他左眼一拳,还用手抓他的脸,当时他左眼睛就睁不开了,接着李×1也过去劝,该男子就给了李×1面部一拳,把李×1打倒在地,又朝李×1脸上打了2拳踹了2脚,还碰倒了边上的一个开水壶,水就洒到了李×1的身上和脸上,李×1就跑了。他的面部有很多抓痕,左眼肿了,有一道很长的划伤。经辨认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0张,指出10号照片上的男子(吉×)就是在酒吧撒酒疯并打伤其本人和李×1的男子。
3、被害人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11日晚,他和几个同事到西城区什刹海酒吧聚会,大约到12日凌晨他和同事李×3、池国懿先走了,他们沿着烟袋斜街向东走,正走着他就觉得后脑被重重的打了一下,他一下就跪在地下,当时什么也不知道了,等他清醒时人已经在救护车上了。
4、被害人白×陈述,证明2014年11月11日23时许,他当时在西城区后海南沿甲1号秋叶酒吧那喝酒,突然有一男子撒酒疯,然后酒吧里面就特别乱,后过了一会儿那个撒酒疯的男子出去了,他也出门了,看见那个男子用脚踹他的车,当时踹的是他的车左后车门,车门都凹进去了,他的车是灰色尼桑风度牌机动车,车牌号为京Nx。
5、被害人李×2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1月12日凌晨1时30分许,他驾驶车号为京P870R7银灰色的捷达汽车回家,当他行驶到西城区烟袋斜街西口时,发现车前面有一名男子手里拿着墩布棒迎着他的车走过来,他就停下车,该男子就用手中的墩布棒砸他车的前机器盖子和前挡风玻璃,接着该男子又绕到他车的左侧,用棒子敲击他车左前侧的车门玻璃,他就拿出电话准备报警,该男子又拿了一块砖头将他车左前侧的车门玻璃砸碎了,该男子还接着砸砖头,砖头飞到车里砸到他的腰部,后这名男子就向前走了,他下车一边报警一边跟着该男子,后看到该男子从路边拿了块砖头,向该男子前面的三个人过去,将其中一个人的头砸了,被砸的人就倒在地上。他继续跟着该男子,一直走到烟袋斜街东口上了地安门大街,后来了一辆警车,下来两名警车将该男子控制住。经辨认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0张,指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吉×)就是将其车辆损毁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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