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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59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1,女,1992年8月1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1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苗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1于2014年9月28日,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朝阳区十里河雅园国际x其经营的摊位上,拟出售象牙三通及隔珠3套、象牙弥勒牌及隔珠1套。经鉴定象牙制品共计重0.069千克,价值人民币2875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现涉案象牙制品均已起获并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刘×2、顾×、刘×3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查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标本物种鉴定意见书、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及说明材料、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关于对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查询函的复函、到案经过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1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破坏了我国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1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1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1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二、随案移送的象牙三通三个、象牙隔珠三袋、象牙弥勒及隔珠一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方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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