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49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女,29岁(1986年3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7日被羁押,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西铭,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春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及辩护人王西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于2014年5月7日18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大方胡同x号院x号楼x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陈×发生撕扯,并持菜刀将陈×砍伤,致陈×左肩背部皮肤瘢痕一处,长5.3厘米、左上臂皮肤瘢痕一处,长4.5厘米、左前臂皮肤瘢痕二处,长分别为4.5厘米和3.6厘米。经鉴定,陈×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被民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惩处。
被告人丁×在第一次庭审中辩解称她与陈×在抢菜刀互相撕扯过程中用刀将陈×划伤的,她没有拿刀砍陈×。被告人丁×在第二次庭审中承认其拿菜刀将陈×砍伤,表示认罪。被告人丁×的辩护人王西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丁×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丁×属于初犯、偶犯;3、被告人丁×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4、被告人丁×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5、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丁×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于2014年5月7日18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大方胡同x号院x号楼x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陈×发生撕扯,并持菜刀将陈×砍伤,造成陈×左背部、左上肢多发皮裂伤。经鉴定,陈×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被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陈×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7日17时许,我在西城区大方胡同上国阙x座x房间和前夫吴×商量孩子的事情。吴×的现任妻子丁×也来了,她来了之后就和吴×说话去了,当时李×在卫生间洗澡,我就进了主卧收拾东西。突然丁×用刀砍了我的后背一刀,我转过身之后,丁×又用刀砍了我的左胳膊好几刀,然后我就用手扶着丁×拿刀的手,丁×又用刀往我的头和脸砍,由于我的抵抗,丁×没有砍到,后吴×和李×进来把刀抢下来了,然后我们三个人就来到医院。
2、证人吴×证言,证明2014年5月7日14时许,陈×到我家找我商量孩子的事。18时许丁×也来到家中,后我和丁×在客厅聊天并发生争吵,我就进了次卧收拾东西准备离开,当时李×也在次卧里,突然听见主卧里陈×喊了一声‘她砍我’,丁×喊了一声‘我砍死你和你全家’,我和李×赶紧跑进主卧,看见丁×举着菜刀,陈×用手抓着丁×手腕,陈×的左胳膊被砍了几刀流血了,我和李×就上前制止她们,李×夺走了丁×拿着的菜刀,李×把刀拿出了主卧,后我带着陈×去了医院。
3、证人李×证言,证明2014年5月7日17时许我到吴×家,吴×和他的前妻陈×正在家谈话,我就去洗澡,洗完澡后丁×也来了,三个人都在客厅谈话,我去次卧穿衣服,陈×紧接着就进了主卧收拾东西,这时吴×进了次卧让我先走。我看到丁×背着手从厨房出来进了主卧,并听到丁×骂陈×,接着我和吴×迅速冲过去,我发现丁×和陈×厮打在一起,两个人在抢一把菜刀,两人都在床上厮打,陈×一只手紧紧抓住丁×拿着刀把的手,我夺下刀,吴×把她俩分开,我把刀放到了厨房的最犄角的位置。陈×从主卧出来,身上都是伤,后我和吴×、陈×打车去医院,在去医院的路上他俩让我报警了。
4、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陈×左背部、左上肢多发皮裂伤,左伸指总肌及肌腱部分断裂。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查体陈×左肩背部皮肤瘢痕1处,长5.3厘米;左上臂皮肤瘢痕1处,长4.5厘米;左前臂皮肤瘢痕2处,长分别为4.5厘米和3.6厘米;左腕功能略受限,经鉴定陈×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6、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经鉴定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02号检材(丁×左耳拭子)为丁×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09(陈×上衣血迹)、10号(丁×上衣血迹)检材为陈×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7、调解协议和收条,证明被告人丁×与被害人陈×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及被害人陈×已收到赔偿款的情况。
8、谅解书,证明被害人陈×表示对被告人丁×的行为予以谅解。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大方胡同2号院1号楼1003室,勘查人员在现场提取菜刀2把、客厅地面血迹1处,并采取了丁×的血样,提取了丁×上衣1件和伤者陈×上衣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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