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西刑初字第56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羁押。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抢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于2015年5月11日13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积水潭地铁站A口东侧,趁被害人辛凤菊不备之机、抢走其夹在胳膊下的一个黑色手包并逃跑,被抢的手包内有人民币2500元、工商银行卡1张、社保卡1张。后被告人黄×逃跑至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冰窖口西口时被抓获,被抢物品已起获并发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已起获并发还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洋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