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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52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1(绰号“李二”),男,1972年3月18日。2013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3日被羁押,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2,男,1963年3月3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羁押,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1、李×2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乩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1、李×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初,被告人李×1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其位于北京八达岭经济开发区京八达岭华天国家粮食储备库西侧个人所有树木56株,折合立木蓄积3.5立方米,并联系被告人李×2收购其一农用车的木头,得卖树款800元。
随后被告人李×1指使被告人李×2砍伐该处其他的树木,被告人李×2明知李×1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而依然按照其要求砍伐并收购了该处李×1所有的树木216株,折合立木蓄积25.87立方米,李×1得卖树款1000元。后二被告人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1、李×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3、李×4、张×1、王×1、张×2、温×、吴×、王×2、崔×证言、延庆县园林绿化局出具的涉案森林资源资产鉴定意见、延庆县园林绿化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北京八达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权属证明、土地租赁合同、北京祺利保盈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1、李×2违反了森林法的规定,未经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制度,已构成滥发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1、李×2犯滥伐林木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李×1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1经民警电话传呼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1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2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孟丽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雪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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