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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35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24岁(1990年11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羁押,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书浩、王兆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及诉讼代理人李茜,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于2014年11月28日16时许,在本市西城区护国寺街97号钢镚儿烤肉店门口,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杜×发生纠纷,后用拳头将杜×面部打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2颗门牙根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于2014年12月5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对被告人李×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于2014年11月28日16时许,在本市西城区护国寺街97号钢镚儿烤肉店门口,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杜×发生纠纷,后用拳头将杜×面部打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2颗门牙根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李×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现被告人李×与被害人杜×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杜×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杜×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他是护国寺街97号钢镚儿烤肉店的老板。2014年11月28日16时许,他的车停在西城区护国寺街97号钢镚儿烤肉店门口,他停车的位置挡了一辆别克车的出路,别克车让他往前挪挪车,他就把车往前挪了挪,别克轿车司机就把别克车开走了,他就想把车倒进车位,后别克车司机下车站在他车后边用拳头敲打他的轿车,他就下车与对方理论。后别克车司机从旁边的一辆白色金杯轿车内抄出一个木棍威胁他,后他就和对方开始互相推搡、撕扯,他的几个员工也上来拉架,对方的另外两名男子也上来拉架,他的几个员工与这两名男子发生了冲突,相互推搡,他和别克司机继续厮打在一起,别克司机用拳头打在他面部,直接把他打倒在地,他右侧门牙当时就掉了,另外一颗门牙也断了,鼻子也流血了,然后他就报警了。经辨认16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指出3号照片上的男子(李×)就是殴打其面部的人。
2、证人刘×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是护国寺街97号钢镚儿烤肉店的员工。2014年11月28日16时许,他正在西城区护国寺街钢镚儿烤肉店内上班,听到外面有争吵的声音,他出去看到老板杜×和对方三名男子正在争吵,杜×和一名身材较高较壮的戴眼镜男子相互厮打起来,他就过去帮着老板杜×踹了该男子三脚,该男子也用胳膊抡他头部一下,然后他看到老板杜×被该男子一拳打在脸上,门牙被打掉,直接被打倒在地上。经辨认16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指出13号照片上的男子(李×)就是殴打杜×面部的人。
3、证人杨×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是护国寺街97号钢镚儿烤肉店的员工。2014年11月28日16时许,他听到店外有吵闹的声音,出去看到老板与三个男子在护国寺街钢镚儿烤肉店对面的停车处发生争执,他过去打算把双方劝开,但没能劝开,随后同事赵×也到了,然后双方开始撕扯起来,他和赵×帮着老板和对方打起来,他和老板一起与对方戴眼镜高个较壮男子厮打在一起,他们相互用拳头击打对方,赵×和对方另一名身材较矮的黑衣胖子扭打在一起,对方还有一个胖子来回拉架,后戴眼镜高个男子一拳打在老板的脸上,老板被打倒,起来时口鼻流血,之后双方分开,老板拿手机报警,后民警将老板和对方三人带回。经辨认16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指出3号照片上的男子(李×)就是殴打杜×面部的人。
4、证人石×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是护国寺街97号钢镚儿烤肉店的员工。2014年11月28日16时许,杜×开车拉着他来到西城区护国寺街钢镚儿烤肉店,车就停在烤肉店门口,他下车进店换衣服,他换完衣服就从店里出来,看到有一名戴眼镜的高个较胖男子站在杜×车后面,该男子不让杜×把车倒进空的公共车位,杜×在车内就跟该男子理论,该男子直接把杜×拽下车,杜×就和该男子发生争吵,后该男子从旁边一辆金杯轿车内拿了一根木棍出来,他和对方二名男子就上前拉架,该男子就把木棍扔回车里,杜×就和该男子继续理论并互相骂,后杜×就和该男子扭打在一起,对方另外两名男子就上来拉,他们店内的几个员工也上来拉架,他和对方一名矮个男子揪扯了几下,然后看到高个较胖男子用拳头打在杜×面部一拳,直接就把杜×打倒了,然后杜×就让他报警,他就报警了,过了一会儿民警来了将双方带回了派出所。经辨认16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指出3号照片上的男子(李×)就是殴打杜×面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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