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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48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男,1983年5月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羁押,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于2014年12月11日16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广内派出所大厅内,以暴力方法妨碍民警赵×依法执行公务。随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我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沈×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于2014年12月11日16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广内派出所大厅内,以暴力方法妨碍民警赵×依法执行公务。随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赵×陈述证明:2014年12月11日,赵×接报警后处理过沈×打人的案件,当时沈×的父亲已经劝走沈×,并愿意替沈×赔偿并道歉,民警就在现场为双方进行了调解。15时45分许,赵×在广内派出所大厅接待群众时,有男子接近赵×,突然从身后用左手搂住赵×脖子,右手拿了一把壁纸刀架在赵×的脖子上,壁纸刀的刀片已经推出一部分。赵×立刻用手把男子持刀的右手推开,用手拉住男子左手。因男子不停反抗,赵×将男子摔倒在地上,这时来了几个民警一起将男子制服。经工作,知道男子名叫沈×。
2、证人周×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1日15时50分许,周×在广内派出所值班室值班,警长赵×在大厅接待群众。这时一个男子走到赵×身后,用左手搂住赵×脖子,右手用一把壁纸刀架在赵×脖子上,同时推出刀片。赵×推开男子持刀的右手,周×忙叫其他民警,后其他民警和赵×一起将男子制服。
3、证人汪×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11日16时许,汪×到广内派出所大厅接待窗口咨询事情,有一名戴眼镜的民警站在接待窗口外,正在答复两名女子。有一个上身穿帽衫,头戴帽衫帽子的男子冲着民警走来,从背后用左臂将民警脖子搂住,右手拿着一把壁纸刀架在民警的脖子上。当时持刀男子满嘴酒气。民警说了句大中午喝这么多酒,就用手拉持刀男子帽衫帽子往下拉,从接待室出来的两名民警一起将男子制服。以及在一组照片中,证人汪×辨认出被告人沈×就是在广内派出所大厅内持刀挟持民警的男子。
4、证人刘×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1日15时40分许,刘×陪朋友到广内派出所大厅办理事情,刘×在大厅调解室旁椅子处等时,看见一名高个子男子进门后走向在大厅工作的一位民警,后用手臂从后面搂着民警脖子。民警把男子手甩开时,说大中午喝那么多酒干什么,还带刀架我脖子。刘×看见男子手上拿着一把壁纸刀。后接待室出来两名民警一起制服了男子。
5、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证明:被告人沈×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的情况。
6、赃物照片证明:被告人沈×持有刀具的外部特征。
7、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作案工具壁纸刀一把已在案扣押。
8、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受理的情况。
9、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内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西城分局天宁寺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12月11日15时45分许,广内派出所警长赵×在派出所大厅接待群众时,酒后的沈×进入派出所大厅,突然靠近赵×,并掏出壁纸刀架在赵×脖子上。后被民警现场制服。
10、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沈×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扰乱了社会治安,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犯妨害公务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沈×到案后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孟丽娟人民陪审员闫玉梅人民陪审员霍艳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杨        雪        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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