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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50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于2015年1月23日21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佟麟阁路老北京涮肉馆门前,因倒车问题与被害人曹x发生纠纷,后王×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曹x、张x、李x,致张x牙复杂冠根折;致曹x、李x面部挫伤,经法医鉴定,张x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曹x、李x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王×在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东里甲108号楼8302房间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马越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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