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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35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玉锋,男,20岁(1994年9月9日出生)。2014年12月因以暴力方式索要财物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朝凯,男,23岁(1991年11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男,21岁(1993年9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锋、刘朝凯、王×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春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锋、刘朝凯、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玉锋伙同被告人刘朝凯、王×于2014年11月14日3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希尔顿酒店西南角绿化带,以勒脖子和语言威胁的方式,抢劫被害人刘×人民币1300余元及中兴Q802T型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99元)。涉案赃物已发还。
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玉锋、刘朝凯、王×在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A区1号泰瑞兴商厦3楼鸿吉网吧被民警查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玉锋、刘朝凯、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抢劫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我院对被告人王玉锋、刘朝凯、王×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玉锋当庭辩称其没有勒脖子及用言语威胁被害人,其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刘朝凯当庭辩称其是用骗取的手段获得被害人财物的,其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王×当庭辩称案发时其离刘朝凯、王玉锋有十多米远,其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玉锋伙同被告人刘朝凯、王×于2014年11月14日3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希尔顿酒店西南角绿化带,以勒脖子和语言威胁的方式,抢劫被害人刘×人民币1300余元及中兴Q802T型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99元)。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玉锋、刘朝凯、王×在北京市丰台区被民警查获。涉案赃物已发还。赃款未退赔。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刘×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1月14日2时20分许,刘×下班后到红居东街工商银行ATM机还款,期间有个男的问“邮政卡是否能在工商银行取钱?”刘×回答了。刘×发现ATM机不能存钱后就离开银行往西走,还给问话的男子指了邮政银行的方向。走了不到五米,问话的男子从身后勒住刘×脖子,招呼了一下“拿家伙事”。从旁边又来了两个男子。勒脖子的男子一边说“兄弟刚从西站出来,没地方住,缺个手机,态度不好就捅死你”等话,一边勒住脖子带刘×往希尔顿酒店西南角走。勒脖子的男子让刘×蹲下,把手机拿出来,把身上的物品放到刘×的手提袋里。勒脖子的男子翻了手提袋,拿出钱和银行卡,询问刘×有多少钱和密码就去工行了,边上有个男子看着刘×。勒脖子的男子从银行回来说“里面有三百,你敢骗我”,不远处有人说“车来了”。勒脖子的男子将手机、钱、充电器、银行卡从手提袋拿出来,把手提袋还给刘×就上了副驾驶,并用手拽着刘×的衣领将其拉到车窗前“今天就是遇到我,遇到其他人就将你剁了”。刘×说今天要还款,男子就把充电器、电话卡、银行卡及几块零钱还给了刘×。刘×借电话打了110报警。刘×蹲着时,勒脖子的男子打了刘×后脑勺,踢了刘×屁股,看着刘×的男子也踢了刘×屁股。刘×被抢了1300多元,白色中兴手机一部,钥匙一把。以及在三组照片中,被害人刘×辨认出王玉锋就是用胳膊夹着其脖子并语言威胁索要钱款的男子,刘朝凯就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男子,王×就是在一旁望风,并拦截出租车逃跑的男子。
2、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涉案中兴Q802T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99元。
3、赃物照片证明:被害人刘×被抢手机的外部特征。
4、指认作案地点照片证明:被告人王×、刘朝凯、王玉锋指认案发现场的情况。
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11月18日15时许,民警在丰台区草桥东路泰瑞兴商厦3楼鸿吉网吧将被告人刘朝凯、王玉锋、王×抓获。
6、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起赃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抓获被告人王×时从其身上起获的赃物白色中兴手机一部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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