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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353号(2)
7、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刘朝凯、王玉锋、王×身份情况。
8、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证明:被告人王玉锋2014年12月因以暴力方式索要财物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9、被告人王玉锋在公安机关供述证明:2014年11月14日凌晨1时许,王×、王玉锋、刘朝凯在太平桥附近一网吧上网。后三人从网吧出来,王玉锋说要去借钱。三人走到希尔顿酒店南侧工商银行时看到有一个男的到银行取钱,王玉锋就问王×要了邮政银行储蓄卡进入银行,王玉锋出来后男子也出来了。刘朝凯让王玉锋看看取钱的男子干什么,王玉锋就问男子邮政储蓄的卡在这里取钱是否收费,男子说收费。王玉锋告诉刘朝凯男子岁数不大,刘朝凯说去借钱不如向男子要钱。王玉锋就跟着取钱的男子走,没多远用右手搂着男子脖子“哥们,我回家没路费了,给我点路费”。刘朝凯和王×跑过来,刘朝凯就让男子蹲下,男子蹲下并把银行卡扔到地上,因为路过人多,三人就带着男子去了马路对面,王×站在一边望风,刘朝凯问了男子银行卡密码,王玉锋就按刘朝凯安排去银行查询,发现卡内只有90多元就没有取。王玉锋返回后,看见男子已经把身上的东西都拿出来放在花坛上,有手机、现金、手提袋、充电器、书等。王玉锋将卡交给刘朝凯并说卡内没钱。王玉锋就和王×去找出租车,往前找到车后,刘朝凯把花坛上的现金放在王玉锋兜里,王玉锋拿出来放在斜挎包内交给王×。王玉锋坐在副驾驶上,刘朝凯把男子带过来,把剩下的东西交给男的就走了。第二天王玉锋看见王×拿着男子的手机。
10、被告人刘朝凯在公安机关供述证明:2014年11月14日凌晨1时许,王×、王玉锋、刘朝凯在太平桥附近一网吧上网。后三人从网吧出来,王玉锋说看见谁喝多倒在路上,可以从他身上拿点钱。在马连道希尔顿酒店旁边,有一男子进入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王玉锋也走过去。后男子从银行出来,王玉锋就跟在男子身边说什么。王玉锋和男子走过一个矮树丛,刘朝凯和王×听见王玉锋叫就过去了,看见王玉锋和男子蹲在地上,男子说“有钱”,刘朝凯没听清王玉锋对刘朝凯和王×说什么。后王玉锋搂着男子脖子往马路对面走,刘朝凯和王×就跟过去,刘朝凯看见路边有个银行卡就捡起来。在马路对面,王玉锋让男子拿出银行卡,男子说丢了,刘朝凯拿出银行卡问是不是男子的。男子说是,王玉锋问了男子密码,又让男子把身上的东西拿出来。王玉锋把男子拿出的钱拿走了,并去工商银行取钱去了。刘朝凯看着男子,王×在一边看着过往的行人。取完钱后,王玉锋把男子手机拿出来,把里面的卡取出来。王玉锋让王×找出租车,车来了,王玉锋坐在副驾驶上,刘朝凯和王×在后面去了洗浴中心。王玉锋说抢了1000多元,还有一部手机。刘朝凯看见男子进银行取钱,王玉锋朝男子跑去就知道要抢钱了。
11、被告人王×在公安机关供述证明:2014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王×、王玉锋、刘朝凯在太平桥附近一网吧上网,后王玉锋、刘朝凯将王×叫醒让一起出去。3时许,三人看见一男子进入工商银行,王玉锋向王×要银行卡,王×将邮政储蓄的卡交给王玉锋,王玉锋拿着卡进入银行,过了一会,王玉锋和男子一起出来,男子还在给王玉锋指路。王×和刘朝凯在六七米远的地方跟着。王玉锋和男子走到一个矮树丛后时,王×和刘朝凯听到王玉锋叫就跑过去,看见王玉锋用右胳膊勒住男子脖子,王玉锋让王×到一边看着点人,让刘朝凯在旁边看着男子。后来有人过来,王×就咳嗽两声提醒王玉锋,王玉锋就改成搂着肩膀,等人过去,王玉锋就带着男子往北走到天虹商场旁边让男子掏东西。王×过去时王玉锋拿着男子手机、刘朝凯拿着男子钱包。随后王玉锋拿着男子银行卡去了工商银行,没一会,王玉锋跑出来让拦出租车。王×拦了出租车后坐在后面让司机等会,王玉锋和刘朝凯将男子带过来,王玉锋坐在副驾驶位置,将男子拉到车窗边,对男子说小心点,别报警。王玉锋搂着男子脖子时王×就知道是去抢劫了。王玉锋将抢的手机让他先用着,并带着王×、刘朝凯去洗浴中心洗澡,王玉锋说抢了1千多元。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锋、刘朝凯、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玉锋、刘朝凯、王×犯抢劫罪成立。被告人王玉锋、刘朝凯、王×的辩解已被本案证据所否定,本院均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玉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朝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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