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34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蒙×1,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羁押,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车金鼎,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书浩、魏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1及其辩护人车金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1于2014年11月21日8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地铁×号线1号出口地下工地与被害人李×1发生纠纷,蒙×1持刀将李×2左眼划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持刀将王×双手和面部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随后蒙×1被抓获。涉案刀1把已起获并扣押。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蒙×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并作出供述。
被告人蒙×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蒙×1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有打电话报警的行为,系初犯,激情犯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8时许,被告人蒙×1在本市西城区××地铁×号线1号出口地下工地与被害人李×1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蒙×1持刀将李×2左眼划伤,将王×双手和面部划伤,经法医鉴定李×2现有损伤属重伤二级,王×现有损伤为轻微伤。当日,被告人蒙×1被抓获,作案工具刀1把被起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2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1日8时许,其在×××号线1号出口处地下干活,顶棚上有人在装线,其怕对方将顶棚踩坏了,就让他下来,但对方不下来。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后该人拿着美工刀冲过来,双方推搡起来,该人用刀划了其左眼一下。其就什么都看不见了。王×将该人拦下,其去了医院。
2、被害人王×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时其在×××号线1号出口处的地上,听到有争吵声才下去,看见对面的小伙子手里拿着刀,将李×2一推,李×2就倒了,其上前拉那个小伙子,结果对方将其脸划了一刀,其用拳打了那个小伙子的肩膀处,那个小伙子继续用手里刀向其身上划,其用手挡,左手被划一刀,右手也被划一刀。那个小伙子看见李×2眼睛受伤了,就停止了打斗,往外跑,后有人报警。其和李×2都去了医院。王×辨认出被告人蒙×1就持刀划伤其和蒙×1的人。
3、证人孙×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1日8时许,其和李×2去×××号线1号口地下施工,他们看见铝板上有人在上面施工,李×2让对方下来,不要把铝板踩坏了。铝板上的小伙子就急了,双方发生争吵。后小伙子的父亲拿了一个梯子过来,那个小伙子下来时手里攥着一把匕首刀,小伙子下来后就和李×2互相推扯,互相攻击,小伙子的父母拉着李×2,因地上不平,李×2就倒地了,起来后,小伙子用刀往李×2脸上划了一下,李×2眼睛就流血了,李×2就喊眼睛看不见了。王×过来准备拉架,拿刀的小伙子疯了一样,拿着刀乱划,把王×的脸上划了一下,王×和拿刀的小伙子撕扯到一块了。后拿刀的小伙子看到李×2的左眼睛被划后就要跑,被人拦住了。孙×辨认出被告人蒙×1就是持刀的小伙子。
4、证人李×3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1日早8时许,其和爱人蒙×2、儿子蒙×1到地铁×号线××工地干活。蒙×1站到新搭的棚子上接线,这时给地铁工地装修的1个工人过来,冲蒙×1喊,让蒙×1下来,还骂了几句。蒙×1就下来了,那个工人上来打蒙×1,又来了好几个人把其和蒙×1围住了,其不知道被谁打了一下就倒地了,起来后看见蒙×1和那帮人在打,蒙×1用手乱挥。对方有个工人喊:“你头流血了,赶紧去医院吧。”蒙×1就与对方分开了。
5、证人蒙×2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1日8时许,其与李×3、蒙×1在××西北角×号线1号地下出口处安装通信设备,蒙×1站在天花板处安装通信设备,下面有个男子让蒙×1下来,双方就开始争执,李×3看到双方要动手打架了,赶紧过来劝架,那个男子就用铁管打蒙×1,但没打到,蒙×1手里拿着美工刀向那名男子乱划,那个男子左眼处出血了。那个装修队的又来了五六个男子,其让蒙×1去报警,后蒙×1带着李×3去医院了。
6、证人张×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1日8时许,其在××西北侧七号线地下室,听到楼下有打斗就往下走,有1名男子从下面往上跑,手里拿着美工刀,孙×叫其拦住那个拿美工刀的男子,其顺手将那名男子抱住,并将刀夺下来,后面人也都赶上来。后其得知李×2的左眼受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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