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33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1,男,51岁(1964年4月20日出生);因流氓于1981年4月26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犯抢劫罪于1982年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5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00年3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羁押,2015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陈x,女,60岁(1955年3月2日出生),大学文化,系被告人陈×1的姐姐。
指定辩护人屈京德,北京市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1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1及其法定代理人陈x、指定辩护人屈京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1伙同李x(另案处理)于2014年6月21日11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天宁寺派出所门口,对接报警后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何×、戴×进行殴打,致何×右肘部皮肤擦伤、右前臂皮肤擦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致戴×左前臂皮肤擦伤、右面部外伤。被告人陈×1被民警当场抓获。
针对上诉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1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1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法院对被告人陈×1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1当庭辩解称其辱骂了民警但没有殴打民警,表示认罪。
被告人陈×1的法定代理人陈x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陈×1主观恶性不大;2、陈×1交待问题属实;3、陈×1经司法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建议法院对陈×1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1的指定辩护人屈京德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1系限制刑事责任人,其由于是在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妨害公务的行为;2、被告人陈×1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陈×1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妨害公务的行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1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1伙同李x(已判刑)于2014年6月21日11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天宁寺派出所门口,对接报警后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何×、戴×进行殴打,致何×右肘部皮肤擦伤、右前臂皮肤擦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致戴×左前臂皮肤擦伤、右面部外伤。被告人陈×1被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戴×陈述,证明他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宁寺派出所民警。2014年6月21日10时30分许,接到报警称在西城区广华轩西门路边有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他就和同事何×一起出警。到达现场后经工作了解,是一个行人与出租车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现场交警已经将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当时他看见手拿拐杖的男子情绪较为激动并扬言要用手里的拐杖砸出租车,而且现场有居民围观,影响正常交通,所以他和何×决定先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解。当何×要求该行人上警车去派出所时,该行人窜进出租车后座内,还有一名女子跟那名男子一起上了出租车,何×也上了出租车,他开警车在出租车后面跟随。到了派出所门口只有女子下车,他们要求该男子也下车,该男子拒绝配合民警工作,在车后座不下车,并辱骂民警,用其手里的拐棍在车厢内乱挥,将出租车玻璃砸坏,他们过去准备将该男子控制时,该男子用拐棍戳他左胳膊,他将该男子从出租车后座上拽下来,他和何×将该人的拐棍夺下,防止其用拐棍伤人,该男子用拳头打他胸口,他警告该男子,经警告无效后他们将该男子控制住,在控制时该男子将他的左侧小臂内侧、左手大拇指和左侧手腕处抓伤。那名女子也一直在旁边嚷嚷称民警打人,后该女子凑近并开始推搡民警。他看见该女子情绪激动,就要求该女子退后,该女子上来就打他右脸一个嘴巴,何×赶快将该女子控制,在控制的过程中该女子先用手抓何×的警服,将警服的扣子全部抓掉,后用手抓何×的胳膊,将何×右臂抓伤,后所内增援民警赶到将两人控制住并带回派出所。
2、被害人何×陈述,证明他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宁寺派出所民警。2014年6月21日10时30分许,接到报警称在西城区广华轩西门路边有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他就和同事戴×一起出警。到达现场后经工作了解,是一个行人与出租车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现场交警已经将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当时行人情绪较为激动并扬言要用手里的拐杖砸出租车,现场有大批居民围观,影响正常交通,所以他们决定先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解。当他要求该行人上警车去派出所时,该行人窜进出租车后座内,还有一名女子跟那名行人男子一起上了出租车,他也上了出租车,戴×开警车在出租车后面跟随。到了派出所门口该女子下车与他理论,后他要求该男子也下车,该男子拒绝配合,在车后座不下车,这时戴×也走过来,当他们第二次要求该男子下车进派出所时,该男子拒绝下车并在后座辱骂民警,后该人用手里的拐棍在车厢内乱挥,将出租车玻璃砸坏,他们过去准备将该男子控制时,该男子用拐棍对戴×戳了一下,后戴×将该男子拽下车,他过去将该人的拐棍夺下,后该男子用拳头打戴×胸口一下,他们警告该男子,经警告无效后他们将该男子控制住,在控制时该男子将戴×的左侧小臂内侧、左手大拇指和左侧手腕处抓伤。这时那名女子也一直在旁边嚷嚷称民警打人,后该女子凑近推搡民警。戴×要求该女子退后,该女子打了戴×右脸一个嘴巴,他赶紧起身将该女子控制,在控制的过程中该女子先用手抓他的衣服,将他制服的扣子全部抓掉,后用手抓他的胳膊,将他右臂抓伤,后所内增援民警赶到将两人控制住并带回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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