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26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男,25岁(1990年7月2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于×,男,33岁(1981年9月25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羁押,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苗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被告人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于2014年11月12日17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55号后门好运无限网吧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徐×发生争执,被告人于×遂回到家中取出菜刀返回现场,并持刀砍向徐×,在被害人牛×劝架过程中,持菜刀将牛×头部砍伤,致牛×顶部偏左头皮裂伤,周围伴头皮下血肿,左侧顶骨线性骨折,左顶枕部头皮下血肿等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后双方三人揪扯在一起滚下楼梯,致被害人徐×左顶部头皮挫伤、鼻背部皮肤擦伤、右手背皮肤擦伤等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于×于2014年12月30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于×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诉称,因被告人于×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100元、营养费500元、罚款2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当庭提供了医院门诊收费票据等相关证据,并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其附带民事诉讼按撤诉处理。
被告人于×当庭表示认罪。对附带民事原告人徐×所提诉讼请求没有提出异议,但表示自己没有能力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于2014年11月12日17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55号后门好运无限网吧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徐×发生争执后回家取出菜刀又返回现场,并持刀砍向徐×,在被害人牛×劝架过程中,又持菜刀将牛×头部砍伤,后双方三人揪扯在一起滚下楼梯。被告人于×致被害人牛×顶部偏左头皮裂伤,周围伴头皮下血肿,左侧顶骨线性骨折,左顶枕部头皮下血肿等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致被害人徐×左顶部头皮挫伤、鼻背部皮肤擦伤、右手背皮肤擦伤等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于×于2014年12月30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于×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人民币590.14元、就医交通费人民币80元、营养费人民币3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徐×陈述,证明2014年11月12日17时许,他在西城区西皇城根北街好运无限网吧上完网准备离开起身时凳子碰到了身后上网男子的凳子,后他与该男子发生口角,该男子就离开网吧。后朋友牛×来到网吧,他和牛×站在二层吧台旁边聊天时,该男子拿菜刀冲过来砍他,他躲开了,牛×就挡在他和该男子中间,该男子又用刀砍在牛×的头部,当时就流血了。后他和牛×就与该男子厮打在一起,打到二楼门口三人就一起滚下楼,到了楼下之后该男子就要跑,他和牛×就把该男子摁在地上,他用脚踹了该男子身体几脚,后朋友刘×也来了,过了一会儿120急救车和警车来了,120急救车把他和牛×送到了医院。
2、被害人牛×陈述,证明2014年11月12日17时许,他到了西城区西皇城根北街好运无限网吧二层找到徐×准备一起去吃饭,过了一会儿从网吧门口进来了一名男子,持菜刀砍徐×,他就上前去劝,用双手推该男子,然后该男子就用刀砍在他头部,他头部就流血了。后他和徐×就和这名男子厮打在一起,打到网吧门口三人就一起滚下楼,到了楼下之后该男子就要跑,他一直用双手抱着该男子,徐×也抱着该男子不让走,过了一会儿民警来了,他由于伤势较重就被送到医院。后该男子支付了他2万元医药费。
3、证人梅×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是好运无限网吧网管。2014年11月12日17时许他听到网吧内有人争吵,他就过去询问怎么回事,发生争吵的是一名30多岁的男子和一名20多岁的男子,因为20多岁男子挪凳子时碰了一下30多岁男子,二人就发生了争吵,他就劝了几句,30多岁男子就离开了。过了大约10分钟,这名30多岁男子就回来了,他看到该男子刚进门就从怀里抄出一把菜刀,直接砍向20多岁男子,没有砍到,还有一名20多岁男子上来就劝架,该持刀男子用刀砍了这名劝架男子头部一刀,当时劝架男子头部就流血了,三名男子就厮打起来,打出了网吧门口,他就打电话报警,三人在网吧门口厮打并且滚下了楼,之后的情况就不知道了。经辨认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6张,指出9号照片上的男子(于×)就是30多岁持刀砍人的男子。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