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西刑初字第49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4日被羁押,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兆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于2014年5月4日凌晨2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天安门广场西侧路南口,因酒后行为失控,对正在执勤的民警王×、任×进行殴打,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害人王×、任×陈述,证人巩×、葛×、郭×的证言,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现场执法录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西长安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被告人熊×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熊×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喻晓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高 锦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