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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29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男,38岁(1977年1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卉平,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男,37岁(1978年5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男,41岁(1974年5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齐永亚,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1,男,27岁(1988年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慧君,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男,33岁(1981年9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刘×、郭×、王×1、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苗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及其辩护人郭卉平,被告人郭×及其辩护人齐永亚,被告人王×1及其辩护人曹慧君,被告人刘×、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刘×、郭×、汪×、王×1于2013年9月16日13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老佛爷商场北门外,因被害人赵×等人以静坐、堵塞商场消防通道的方式讨薪、索要工程款,遂与被害人赵×等人发生冲突,后被告人林×伙同刘×、郭×、汪×、王×1对被害人赵×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赵×右髌骨骨折、左环指中节指骨线性骨折等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林×、刘×、郭×、汪×、王×1于当日被民警查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具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刘×、郭×、汪×、王×1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刘×、郭×、王×1、汪×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均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林×的辩护人郭卉平当庭提出了如下的辩护意见:1、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2、被告人林×系初犯;3、被告人林×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郭×的辩护人齐永亚当庭提出了如下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郭×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郭×系初犯;3、被害人有过错。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1的辩护人曹慧君当庭提出了如下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1系从犯;2、被告人王×1系自首;3、被告人王×1系初犯;4、被害人有过错。建议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刘×、郭×、汪×、王×1于2013年9月16日13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老佛爷商场北门外,因被害人赵×等人以静坐、堵塞商场消防通道的方式讨薪、索要工程款,遂与被害人赵×等人发生冲突。后被告人林×伙同刘×、郭×、汪×、王×1对被害人赵×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赵×右髌骨骨折、左环指中节指骨线性骨折等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在案发现场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林×、郭×、汪×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于当日到案;被告人王×1于同年9月17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具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赵×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16日上午宋×带着一些工人到西城区老佛爷商场去索要工程款。中午12时30分许,我也到了老佛爷商场北门。13时许,我对工人们说:没人理我们,咱们把门堵上吧。我们一共十二三个人就全坐在了商场门口,当时有五六个保安员劝阻我们离开。我们坐了有15-20分钟后,从商场里面冲出来10多名保安员,他们一起把我们往起拽,想把我们从门口拽开,我说别拽我们,我们是找总包要钱的。这时保安员中的一个人喊就揍他,然后就有五六个保安冲我来了,对我拳打脚踢,我还了几下手,就往马路对面跑,他们有六七个人追过来,把我打倒在地,踹了我好长时间,之后就散开了。我无法站立,我们的人就报警了。经积水潭医院诊断:我的左手环指骨折,右膝髌骨骨折。喊打我的人是个大高个,戴个眼镜,头发很短,肤色稍白,好像是他们的领导。经法定辨认程序,其辨认出被告人林×就是案发时在老佛爷商场门前喊打他的人;被告人刘×、汪×、王×1就是案发时在老佛爷商场对面的便道上,用脚猛踹自己的人;被告人郭×就是案发时在老佛爷商场对面便道用拳猛击自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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