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西刑初字第51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羁押。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于2014年12月14日13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西单汉光百货三层AURORA专柜,趁店员不备,窃取AURORA牌围巾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6元,随后于汉光百货四层SOUAD专柜,趁店员不备,窃取货架上SOUAD牌皮衣1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630元。被告人李×于当日被群众抓获并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现赃物均已起获并发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动退还赃物;已获得被害单位原谅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冰洁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