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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刑初字第39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
被告人马×,女,1968年5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羁押,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继丰、肖丹霞,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以被告人马×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王继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9月28日6时许,被告人马×与其朋友王×2在“火车站市场”内,因摊位占用问题与被害人王×1、王×3发生口角后互殴,互殴中马×将王×1打伤,造成王×1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马×于2014年12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起诉要求被告人马×赔偿医疗费1057.76元,误工费90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财物损失26081.85元。
被告人马×的辩解意见是,我只是用手推了王×1的嘴和鼻子,王×1当时并未受伤,同意赔偿被害人医药费1000元;辩护人王继丰的辩护意见是,指控的部分证据存在瑕疵,被害人有过错。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6时许,被告人马×与其朋友王×2(男,33岁)在“火车站市场”内,因摊位占用问题与被害人王×1、王×3(男,30岁)发生口角后互殴,互殴中马×将王×1打伤,造成王×1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马×于2014年12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的合理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057.76元,误工费6000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3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110"接处警记录、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9月28日6时17分,王×1报案称:火车站市场内,马×和王×1因摊位占地问题发生打架,双方均受伤。
2、到案经过证明,马×于2014年12月18日10时被房山分局拱辰派出所传唤到案。
3、被害人王×1陈述证实,2014年9月21日到9月27日,我都在火车站市场篮球站南侧摆摊卖衣服。9月28日6时许,王×3开车拉着我来到了摊位处,我们到的时候,已经有一辆蓝色三轮车停在了我们的摊位处,那里还站着一男一女。我们看到他们正在从三轮车上卸东西。王×3跟我说:“他们卸完车就走了。”但是卸完后对方还是没有将车移开。之后我就下去问对方原因,随后因为摊位问题我和对方女的争执几句,之后那个女的就在旁边嘟囔,好像是在骂人,她的话里有他妈的。我说:“你别老妈、妈的啊,大早晨说话别老带着妈。”那个女的说:“我就这样,你怎么着。”我说:“你说话能不能有点素质。”那个女的说:“我就占两个摊位怎么着。”我向前走一步说:“你能不能好好说话。”那个女的推了我胸一下,我向后退了一步,没说话。那个女的继续在那里嘟囔骂人,我说:“有完没完。”那个男的就说:“你要怎么着啊。”然后那个女的上前一步,推了我一下,我也推了她一下。这个女的又过来推我,她的手推完,我看到我挂在脖子上的项链折了,我对这个女的说:“你把项链给我。”她就向地上甩了一下,我看到了一截5cm左右长的链子。这时王×3下车过来了,那个男的向王×3走,我就赶紧拦那个男的去,这个男的推了我一下,我的腰撞到了三轮车上,然后王×3就赶紧走了过来,这一男一女看到王×3过来了,也都走了过来。对方的那个女的拽王×3,我拽那个女的想把她拽开,旁边有个男的也拽王×3,把他拽到了我们车前,我拉着这个女的没让她过去,对方的男的跑了过去。之后我就和这个女的打了起来,她把我按到了车上,她右手拽我头发,左手抓我脸,用拳头打我头,后来我们被旁边的人拽开了。我的头发被拽开了,我就弄头发,对方的男的走了过来,躺在了对方女的脚下,王×3也走了过来,我的项链还差一大截没找到,我跟王×3说:“老公,她不给我项链。”旁边一个打篮球的男的喊,你把项链给人家,之后那个女的就把我的项链扔在地上,双方没再打架,我们都报警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我受伤了,我的脸被抓伤了,左脸被抓伤三处,右脸被抓伤两处,鼻子被打肿了,左脖子被抓伤了,全是那个女的给我打的。对方的那个男的头部流血了,王×3的身上也有擦伤,项链被对方的那个女的扯断了,这条项链是70多克,我不知道有没有损失,要回去查一下发票。我只是和对方那个女的互相打了,她打我的面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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