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刑初字第392号(3)
8、证人杨×证言证实,我是修造厂早市的管理员,2014年9月28日6时许,听说一个卖衣服的和一个卖杂粮的因为摊位问题发生了打架,当时我不在场。这个摊位没有人长期租赁,他们两方都是散摊,没有长期租,散摊就是自己占位置,我去收取赁费,谁先占就谁先租,打架当天双方都没有交租赁费。
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马×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王×2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王×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王×3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0、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2张证明现场情况、王×3打架时所持的手电筒和王×1被拽断的项链的照片情况。
11、随案移送清单一份证明,手电筒一只已移送。
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王×3因殴打他人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王×2因殴打他人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王×1因殴打他人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
13、身份信息、网上对比工作记录证明,马×,女,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1968年5月1日出生,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前科,不是在逃人员。
14、被告人马×曾供述,2014年9月28日2时许,我和我男朋友王×2骑着电动三轮车拉着杂粮来到修造厂准备在早市上摆摊卖杂粮。到了早市后,我们把三轮车上的杂粮卸下放在篮球场南侧的地上,王×2就骑着电动三轮车去新发地取货了,我就在这里等着他回来。大约在早上5点左右,王×2从新发地回来找我了,接着我们就把杂粮摆在了打架的地方,把我们的电动三轮车停在了旁边,我和王×2就从电动三轮车上往摊位上卸货,之后就有一男一女开着一辆红色三厢轿车来了,坐在红色轿车驾驶位置上的男的,就把车窗摇下来,问我:“这是谁的三轮车。”我说:“嘛呀,是我的。”他说:“这是我的地儿”然后我也没理他,王×2就从去厕所的路上返回来了,他就继续从我们之前摆的摊位处往这个地方搬杂粮,从车上下来的女的说:“你不让我们卖你也别想卖。”我就跟那个女的说:“谁怕谁啊。”之后我就跟这个女的吵吵起来了,接着我和这个女的就相互抓住对方的头发抓扯起来了,我抓她脸,她也用手抓我脸,我就和她对打起来,用手相互乱抓对方,王×2就用手拽我胳膊往一边拽,接着开车的男子就从车上拿下来一个黑色的手电筒向我身上抡打过来,我就躲开来,王×2把我拽到了他的身后,没打到我。王×2面对开车的那个男子用手指着自己的脑袋跟他说:“你打我,你打我。”接着对方那个男子就用黑色的手电筒打了王×2头部和腿部两下,然后那个女的就用拳头打我的脸部,我用拳头也打她的脸部,打了几下之后,我们就被周围人拉开了,之后我就看见王×2倒在地上了,头部流血了,看见王×2倒在地上流血了,我们双方就没再打架了,之后我就赶紧报警了,还打了120急救车,一会儿民警和医务人员就来了,对方男的从车上拿出一个黑色铁质长约40厘米、粗约5厘米的手电筒,他用手电筒打王×2,王×2头部流血了,别处有没有伤我不清楚,我右侧脖子上有抓痕,脸有些肿,头晕,对方有没有伤我没注意,开车的男子打王×2时,王×2就用拳头打他,具体打他什么部位我没注意,我跟对方那个女的打,开车的男子跟王×2厮打在一起了;除了我和对方那女的对打之外,王×2和对方那女的没有对打,除了我们双方的四个人之外还有别人参与打架,对方那女的伤是我造成的,跟王×2没有关系。
民事部分有部分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有自首情节且此案的发生被害人王×1有责任,本院对其从轻处罚。通过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马×因占摊位问题和王×1、王×3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马×殴打被害人王×1面部,造成王×1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的事实,故其用手推了王×1的嘴和鼻子,王×1当时并未受伤的辩解意见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害人王×1有责任,故相应减轻被告人马×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马×的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起诉要求被告人马×赔偿误工费、营养费本院参考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制定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酌情确定;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20000元,财物损失26081.85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所诉损失中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