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刑初字第628号(2)
4、证人郭×2的证言证实,在饭店里的时候,没看见有人打老刘,没看见姚×2和郭×1打老刘,当时我都没看见他俩。我丈夫老姚回来了,回来到门口,老刘也出门,我丈夫就问老刘你喝点就干什么,老刘就上去拉我丈夫,两个人就拉着到路边了,两个人就打起来了。我当时在屋里,看到有一个砖头砸到门上,我就没敢出门。后来我也不知道怎么停下来的,我丈夫站在路上,老刘不知道去哪了。等了一会,老刘就回来了,回来的时候看到他嘴上有血,他就把饭店里的桌子掀了,又出去把外面的桌子也掀了,然后他就坐在外面看到有警察来了,就往屋外的地上一躺,不起来了。
5、证人姚×3的证言证实,我爸爸回来之后,我母亲就把我拉回屋子里了,进屋时,我看到老刘举起了一把凳子,嘴里不停骂着,我到屋后就打110报警了,并叫我哥哥郭×1把情况说了。后来警察就来了。我就听见老刘跟警察说身上疼,还说“牙都掉了”,别的就没了。
6、证人李×的证言证实,我看见我家饭店右边的饭店门口,一个姓刘的男子正在骂人。老板走到饭店门口,问老刘怎么回事,老刘好像喝多了,他说了什么我也没听清楚,反正一直说脏话。之后我就听见老刘和老板对骂起来,但没动手,我看了一会就回到美食饭店里忙去了。当时从我那里来看,老刘嘴上没有血,身上也没血。我返回我家饭店里,过了十多分钟左右,又听见外面有吵闹的声音。于是我第二次出去看。我出去看见老刘和老板两个人互相拉住对方拳打脚踢,打架的地点就在对面的路边,两个人互相用拳头打对方的面部、脖子等部位。老刘还从地上捡石头朝老板身上扔。我看是老刘扔了一块石头,好像没打到老板。这两个人互相撕扯的时候,过来一个人,好像是老刘的朋友,这个人就拉老刘并劝老刘赶紧回家,老刘也不听这个人的,之后这个人就走了。这时饭店的厨师从饭店里出来,厨师出来后也和老板、老刘撕扯在一起。我又回了饭店。又过了几分钟,我第三次出去看,看见老刘在饭店门口对面的路边蹲着,他旁边也没有别人。老板和厨师那时站在饭店门口,距老刘有四五米远,那时没有人打架,我看老刘蹲着好像是打电话呢,老刘说着说着站了起来,我一看老刘满嘴是血,而且他胸前的衣服上也有一大片血。
7、证人薛×的证言证实,8月4日下午15时许,老刘与一名男子在餐厅喝酒,老刘于17时许离开餐厅到饭馆,他们两个人离开的时候没有人受伤。
8、证人张×的证言证实,一名男子酒后先后与饭店的老板娘及老板发生口角的事实。
9、证人武×的证言证实,刘×和饭店的老板娘在吵嚷,我就拉老刘让他回家,他不听我说,把我推边上去了。我本身也喝多了,不清楚老刘因为什么从饭店里边出来了,我在饭店外边也拉老刘了,老刘不听我劝,我就回家了,后来发生什么事我就不知道了。我拉刘×的时候,我看见刘×和的老板、老板娘在吵嚷,其他人记不清了。
10、证人侯×的证言证实,刘×身体状况良好,出事前牙齿没有毛病。
11、证人姚×2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我在面馆干活,我妈和我哥也都在店里干活,大概是5点多,有一个叫老刘的男子喝多了想要进我家的面馆里,我母亲郭×2就在门口拦着不想让进来,发生了点口角,之后我父亲就骑车回来了,我爸在面馆外喊道“老刘,你怎么喝点酒就这样”老刘就拿着凳子出去了,好像是到马路对面去了,之后我妈就说不让我出去,让我在屋里呆好了哪都别去,我妈和我哥哥郭×1就出去了,我在屋内就听到外面有打骂的声音,还听到了扔砖头的声音,之后我也从面馆出去了,我看到我父亲姚×1和老刘打架呢,之后还看到我哥郭×1也参与了打架,我看到我父亲好像受伤了,老刘也受伤了,后来我哥郭×1就报警了。
12、证人闫×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4日,在面食馆门口,我们到现场后发现一男子斜躺在面食馆门前的台阶上,嘴上血肉模糊,满嘴是血,经核实就是刘×,饭店一女的也说挨打了,后来把刘×带到派出所以后,我给他做的笔录,做笔录的时候,他说他牙掉了,我看了一眼,确实有牙掉,但因为满嘴是血,掉了几颗不知道,做完笔录就让刘×回家看伤去了。
13、证人杨×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4日到现场后,刚下过雨,饭店门口的路上有很多碎砖,旁边是工地,比较乱,路上污水、碎砖都有,看到饭店门口的台阶上斜躺着一个人,光着膀子,满嘴是血,还在不断的嚷嚷、折腾,后来把折腾的这个人(刘×)带到派出所,对刘×做笔录,他说他牙掉了,我们看了看,确实有牙掉了,因为满嘴是血,看不清掉了几颗,做完笔录后就让刘×回去看伤了。
14、鉴定结论证实,刘×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姚×1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郭×2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5、勘验笔录证明,现场位于面食饭店门口路南侧路边,现场无遗留,无其他可疑痕迹。
16、辩认笔录证明,2013年11月6日,证人李×在见证人田×(系李×所在中学教师)的见证下,对12张照片进行辩认,指出2号为参与打架的被告人,2号即为郭×1;2013年11月6日,证人李×在见证人田×(系李×所中学教师)的见证下,对12张照片进行辩认,指出10号为参与打架的被告人,10号即为姚×1;2013年11月6日,证人李×在见证人田×(系李×所在中学教师)的见证下,对12张照片进行辩认,指出5号称未看见该人参与打架。5号即为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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