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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刑初字第351号(3)
七、2014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刘×1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村×区×号王×3家,破坏门锁进屋后未盗窃到钱物。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刘×1供述,被害人王×3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受案登记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八、2014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刘×1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村×区×号任×1家,破坏门锁进屋后盗窃任×1金戒指1枚、银手镯1个。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264元。银手镯1个因含银量不详,价格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刘×1供述,被害人任×1的陈述,证人李×4、宋×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报案记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九、2014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刘×1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村×区×号李×2家,破坏门锁进屋后盗窃李×2索尼黑色PSP游戏机1台。案发后,被盗的索尼黑色PSP游戏机1台在被告人刘×1暂住地搜查出并扣押,现已发还李×2。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刘×1供述,被害人李×2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立案决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十、2014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刘×1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村×街×号刘×3家,破坏门锁进屋后盗窃刘×3现金人民币2100元、罗西尼情侣手表2块、索尼DSC-W80型相机1部、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铂金戒指1枚。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罗西尼手表2块价值人民币135元。被告人刘×1将盗窃的笔记本电脑销赃后得赃款1000元。被盗索尼相机1部、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铂金戒指1枚因购买时间不详等原因,价格鉴定机构不予受理。案发后,被盗的手表2块和相机1部在被告人刘×1暂住地搜查出并扣押,现已发还刘×3。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刘×1供述,被害人刘×3的陈述,证人晁×、张×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报案记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十一、2014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1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村×号内1号赵×2家,破坏门锁进屋后盗窃赵×2长城干红葡萄酒礼盒1个、铁观音茶叶2盒、西洋参1盒。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长城干红葡萄酒礼盒价值人民币300元。铁观音茶叶及西洋参因无实物,价格鉴定机构不予受理。案发后,被盗的红葡萄酒礼盒在被告人刘×1暂住地搜查出并扣押,现已发还赵×2。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刘×1供述,被害人赵×2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十二、2014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刘×1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村×街×号李×3家,破坏门锁进屋后实施盗窃。侦查人员勘验现场时在李×3家北卧室地上发现灰尘足迹1枚。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灰尘足迹与被告人刘×1到案时所穿的旅游鞋鞋底的花纹种类、形态及相应部位磨损的特征形态等对比,位置均一致,可以作为同一认定的依据。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刘×1供述,被害人李×3、刘×5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十三、2014年5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刘×1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村×区×号刘×4家,破坏门锁进屋后盗窃刘×4玉溪牌香烟(1973硬盒)2条、红塔山牌香烟(世纪红塔红色硬盒)1条、MEVIUS牌香烟1条和现金人民币200元。侦查人员勘验现场时在刘×4家北房客厅地上发现灰尘足迹1枚。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灰尘足迹与被告人刘×1到案时所穿的旅游鞋鞋底的花纹种类、形态及相应部位磨损的特征形态等对比,位置均一致,可以作为同一认定的依据。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50元。案发后,被盗的香烟在被告人刘×1暂住地搜查出并扣押,现已发还刘×4。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刘×1供述,被害人刘×4、谷×的陈述,证人任×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扣押、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十四、2014年6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刘×1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村×区×号臧×家,破坏门锁进屋后盗窃臧×家千足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一枚、白金耳钉1对、钻戒1个、玛瑙镯子1个、银镯子1对和现金人民币200元。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千足金项链、黄金戒指、银镯子共计价值人民币3972元,其中银镯子一对价值人民币165元。其他物品因无实物或含金量不详,价格鉴定机构不予受理。被告人刘×1于2014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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