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43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2,女,1990年8月3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高×(曾用名高×1),男,1995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羁押,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周杰,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1、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周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12月5日4时许,被告人高×在北京市丰台区横七条宜宾火锅店内,因其朋友梁×与被害人刘×1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高×持酒瓶将被害人刘×1面部打伤,致被害人刘×1面部皮肤裂伤,愈后瘢痕累计长度为8.6cm,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高×于2014年8月12日向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投案。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书证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1要求被告人高×赔偿其医疗费人民币40000元、误工费人民币40000元、护理费人民币12000元、营养费人民币1500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800元。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112800元,并提供了相关医疗费收据、病历等证据。
被告人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对于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高×表示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1合法的经济损失。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过,构成自首;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犯罪行为并未造成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高×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4时许,被告人高×在北京市丰台区横七条宜宾火锅店内,因其朋友梁×与被害人刘×1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高×持酒瓶将被害人刘×1面部打伤,致被害人刘×1面部皮肤裂伤,愈后瘢痕累计长度为8.6cm,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高×于2014年8月12日向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投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2月5日2时30分许下班后,我和于×一起去了宜宾火锅店吃饭。我们到火锅店时,于×的女朋友杨晓×、秋平、一名女子和两名男子正在吃饭,我和于×就坐下与他们一起吃饭。一会儿,于×接到一个电话出去了,杨晓×因为在饭店里面隔断间有认识的朋友去了里面隔断间与朋友说话了,坐在饭桌上的这名女子喝了很多酒,她开始在饭桌上骂人,她提我名字并骂我,我说:“你骂我干吗?”这名女子说:“我骂你怎么了,我还打你呢!”这名女子就站了起来拿起了一个酒瓶子朝我扔了过来,并对坐在他边上的男子说:“你给我打她。”这名男子就站起来也朝我扔酒瓶子,我当时感觉头部的血哗哗的流了下来,我用手捂着左脸,我的左眼当时就睁不开了。这时打我的两个人就往外跑,杨晓×过来就往外面追,秋平扶着我往医院走,在火锅店门口我看到杨晓×把打我的女子从黑车上往外拉,打我的男子当时我没有看到,因为我脸部有伤就和秋平先去了铁营医院,简单包扎之后我就去了派出所。
经其辨认指出,被告人高×就是2013年12月5日在丰台区横七条宜宾火锅店内一起吃饭时拿啤酒瓶子打其头面部的男子。
2、证人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2月5日2时许,我和密×(别名杨晓×)、李×1(别名秋平)在丰台区横七条宜宾火锅店内吃饭,后来高×和李×2过来和我们一起吃饭喝酒,没多久于×和刘×3也过来吃饭了。后来杨晓雨和于×就去别的桌子了。我和刘×3因为一杯酒吵了起来,我说:“李×2,你敬雨薇一杯酒,她是我姐们儿的朋友。”刘×3听了就用很奇怪的眼神瞪着我,说:“怎么的,你还有挑衅的意思。”我说:“我干嘛对你有挑衅的意思,咱们都是朋友。”刘×3就一句接着一句的说我,我说:“随你怎么想吧,我也没有办法了。”刘×3这时拿起一个酒瓶子打我,打在我面部,我就站起来了,顺手拿了一个酒瓶扔了过去,打在刘×3的身上,高×见状站了起来,拿起一个有半瓶啤酒的啤酒瓶打在了刘×3脸部,我就看到刘×3脸上流血了。高×看到刘×3脸上出血了,就拽着我往外跑,屋里盛世名门歌厅认识刘×3的在其他桌上吃饭的人就向外追,高×把我拽到外面,我被高×拽上黑车,杨晓×、李×1等人就出来拽着我不让我走,高×从黑车上跑了,有几个男子去追高×但是没追上,我被杨晓×从车上拽了下来,拽下车后李×1、刘×3拽我头发,杨晓×拽我衣服,其他人把我围起来了,我捂着脑袋,不知道是谁踹了我的后背。于×对我说:“赶紧把这小子给我找到,你说这事怎么办。”我说:“要不报警吧,”我就打电话给派出所,警察来了把我们带到了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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