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112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组织机构代码6×,单位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号,法定代表人陈×。
诉讼代表人陈×1,女。
被告人陈×,男,初中文化,北×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北京市平谷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羁押,同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容,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恒俊,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陈×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新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北×的诉讼代表人陈×1、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刘容、陈恒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7月间,北×法定代表人陈×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虚开税款数额9万余元,后全部用于抵扣公司税款。2014年9月24日,陈×被民警抓获。经查,上述查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毛×等人(另案处理)在丰台区等地使用空壳公司开具。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陈×系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应被判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陈×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是本案案发系王×在被告单位印刷书籍拖欠印刷费后由王×主动提议为被告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陈×主观恶性不大;二是被告人陈×没有直接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犯罪行为;三是被告人陈×已经积极补缴涉案全部抵扣税款,并缴纳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未造成严重后果;四是被告人陈×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积极;五是被告人陈×一直依法经营、系初犯,在北京有固定住处、自身患有严重疾病,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3年7、8月间,北×法定代表人陈×接受他人虚开的与其单位没有业务往来的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虚开税款数额92206.84元,后全部用于抵扣公司税款。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陈×被民警抓获。经查,上述查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毛×等人(另案处理)在北京市丰台区等地使用空壳公司开具。案发后,北×全额补缴抵扣的虚开增值税款,并向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缴纳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控方证据
1.证人吴×证言:我是北×的财务,公司2009年成立至今我一直在这个公司工作,负责记账和报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陈×。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于2010年申报取得。2013年七八月间,我查收过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公司的法人陈×每月月底把当月的所有费用发票给我,关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在2013年七八月间大概有五六张发票。发票购买的物品是纸,一共六张,每张10万元左右,需要报的税额大概是6万余元。公司业务方面由陈×负责,货款支付方面没有给过钱,我不知道我们公司与对方公司如何取得联系,也不知道如何取得税票。公司没有入库出库手续。六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过了。我是公司的兼职会计,陈×每月给我500元。
2.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第三征收所出具的认证结果通知书:证明北×2013年7月、8月认证的发票情况。
3.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证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7月8日向北×开具货物为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5674631,税额15169.23元。北京×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8月12日向北×开具货物为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2847763、税额15982.91元,发票号码02847762、税额15982.91元,发票号码02847761、税额15982.91元,发票号码02847760、税额14544.44元,发票号码02847759、税额14544.44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
4.记账凭证、入库单:2013年8月31日记账显示应付×账款530200元。2013年7月31日记账显示应付×账款54400元。显示2013年8月12日记账显示入库纸的相关情况。
5.中国工商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证明北×2014年10月16日缴纳2013年8月增值税77037.61元,缴纳2013年8月增值税滞纳金15214.93元,
6.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证明:证明根据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提供的案卷资料,北×取得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认证的发票情况为,发票号码05674631,金额89230.77元,税额15169.23元;发票号码02847763,金额94017.09元,税额15982.91元;发票号码02847762,金额94017.09元,税额15982.91元;发票号码02847761,金额94017.09元,税额15982.91元;发票号码02847760,金额85555.56元,税额14544.44元;发票号码02847759,金额85555.56元,税额14544.44元。上述发票的实际领购单位为北京×有限公司。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