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110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南念头村,法定代表人陈祖华。
诉讼代表人郭×,女,1947年3月22日出生。
被告人陈×1,女,1973年1月25日,北×负责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被告人陈×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北×诉讼代表人郭×、被告人陈×1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至7月,北×实际负责人陈×1伙同该公司总经理陈×2(另案处理),在明知是虚开的情况下,将北京×友诚商贸公司、北京×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永成商贸有限公司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公司税款共计45042.73元。2014年10月15日,陈×1、陈×2被民警抓获。经查,上述查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毛×等人(另案处理)在丰台区等地使用空壳公司开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北×、被告人陈×1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单位北×诉讼代表人郭×、被告人陈×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3年5月至7月,北×实际负责人陈×1伙同该公司总经理陈×2(另案处理),在明知是虚开的情况下,将北京×友诚商贸公司、北京×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永成商贸有限公司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公司税款共计45042.73元。2014年10月15日,陈×1、陈×2被民警抓获。经查,上述查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毛×等人(另案处理)在丰台区等地使用空壳公司所开具。上述被抵扣税款已补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1供述,证:我是北×的实际经营人,会计是刘淑华,只是负责记账不是我公司员工,我姐姐陈×2在我公司负责生产,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2013年因为我公司生产小提琴需要从辽宁林区进木材,因为长期和林区合作,我一直没有把货款给木材的供货商。我们小提琴出口之后需要向国税局交税,因为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就通过手机短信找到了一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我通过电话购买了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送达我公司后,我交给了会计,会计到国税局抵扣了税款。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是北京×友诚公司,票额111000元。开票日期为2013年5月15日;一张是北京×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票额90000元,开票日期2013年7月4日;还有一张是北京×永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票额115500元,开票日期2013年6月27日。我和这三个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我就是通过网上联系购买的发票。
2013年9月左右,我让公司的会计刘淑华去抵扣的税款,三张发票都是在平谷国税验证的,都是真票。三张税额316500元,抵扣税额45987.18元。我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前和我姐陈×2说过,她同意我这么做,我抵扣完税款之后也和她说了,其他人不知道,会计也不知道。
2、证人陈×2证言,证:我是北×的总经理,我妹妹陈×1是厂长,刘×是我们外聘的会计。我公司在平谷国税纳税,是一般纳税人。我公司与北京×友诚、×伟业、×永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但我公司接受过上述公司一共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是木材,税额一共是45000元左右。公司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没有业务往来,也没有合同,对方当时把发票快递过来的。具体经办人是我本人,对方给我卡号,我给对方的卡里存入现金。这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抵扣税款了,这事我陈×1也知道,但其他人不知道。
3、证人毛×证言,证:2013年3月,我以北京×永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1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航威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友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2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超前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取得一般纳税人资质后,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企业实际上没有业务。我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4%的点位通过中间人转卖给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用上述七家公司的名义给受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让朱×在丰台区石榴园彩虹城一区×室租了房子,在这个地方打发票。有客户用票,我就按照受票企业的需要把信息转发给朱×,他就按照需求内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与受票企业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
4、证人朱×证言,证:2013年4月份我来京务工,来了以后我就在我姐夫毛×的公司上班。毛×有好几家公司,名称分别为北京×永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1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航威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10月份,毛×让我在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室租了房子,房租由毛×承担。房间里有两台电脑、四五台税控机、一台打印机,还有毛×四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电脑、打印机是毛×给我的,税控机、营业执照有些是毛×给我的,有些是邮寄过来的,毛×让我用这些东西在房间里打增值税专用发票,他再将发票卖给别人。每次都是毛×打电话让我打票,之后他会将发票上需要填写的公司台头、交易项目及金额用短信发给我,有时也有不认识的人发给我,之后我就按照短信上的内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好发票后,我会将发票交给毛×,由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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