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1106号(2)
后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5、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3,注册资本50万元,组织机构代码为1029××-9,住所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南念头村。经营范围提供生产提琴、管乐器等。
6、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情况。
7、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证:2014年10月15日,经民警对北×进行搜查,在该公司的办公室内搜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抵扣联3张、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发票清单1张、认证结果通知书1张、2013年度记账凭证12册、2013年度现金日记账1本、2013年度银行存款帐1本、2013年度总分类帐1本。后民警对认证结果通知书、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发票清单、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扣押,其余物品已发还陈×1。
8、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证:票号03919125,金额为94871.79元,税额为16128.21元,价税合计11.1万元,销货单位为北京×友诚商贸有限公司;票号05580848,金额为98717.95元,税额为16782.05元,价税合计115500元,销货单位为北京×永成商贸有限公司;票号05674626,金额为76923.08元,税额为13076.92元,价税合计9万元,销货单位为北京×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9、专用发票认证相符清单、认证结果清单,证:票号为03919125、05580848、05674626的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北京平谷国税认证相符。
10、平谷区国税稽查局出具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查询、发票领用存信息,证:发票号为03919125的专用发票,实际领购单位为北京×友诚商贸有限公司,该发票已经认证;发票号为05580848的专用发票,实际领购单位为北京×永成商贸有限公司,该发票已经认证;发票号为05674626的专用发票,实际领购单位为北京×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该发票已经认证。
11、记账凭证、中国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证:北×已于2014年11月3日补缴增值税45042.73元,于2015年3月30日缴纳罚款人民币6万元。
12、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证: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破以毛×为首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涉案金额上亿元。经查,北×有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后民警将被告人陈×1传唤到案。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无视国法,为使本单位获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陈×1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伙同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北×及被告人陈×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单位在案发后积极补缴了相关税款,挽回了国家损失,被告人陈×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1均依法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吴恬人民陪审员王连弟人民陪审员吴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建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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