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刑初字第231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1,男,1986年1月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羁押,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学华,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未检刑诉(2014)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1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黄×、崔×、被告人陈×1及其辩护人王学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陈×1与朋友陈×2、盛×、陈×3在本市丰台区横一条聚双润歌厅A01号包间内唱歌、喝酒,因盛×与A03号包间内客人发生碰撞,陈×1等人与歌厅工作人员发生口角与推搡,后陈×1持酒瓶砸伤被害人黄×头部,致黄×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头皮擦伤(多处、顶),右腕、右手玻璃伤,皮肤破溃,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并持酒瓶砸伤被害人崔×面部,致崔×右眼睑、额部、多发性皮裂伤,左眼睑额部伤口异物(玻璃),左眼钝挫伤,左眼底待查,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破案报告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1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定罪处罚。
被告人陈×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陈×1的辩护人认为:1、歌厅方未采取妥善的方法处理问题,导致陈×1与歌厅人员推搡并互殴,对于事件的发展负有一定责任;2、陈×1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愿意赔偿被害人合理经济损失;3、陈×1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陈×1与朋友陈×2、盛×、陈×3在本市丰台区横一条聚双润歌厅A01号包间内唱歌、喝酒,因盛×与A03号包间内客人发生碰撞,陈×1等人与歌厅工作人员发生口角与推搡,后陈×1持酒瓶砸伤被害人黄×头部,致黄×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头皮擦伤(多处、顶),右腕、右手玻璃伤,皮肤破溃,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并持酒瓶砸伤被害人崔×面部,致崔×右眼睑、额部、多发性皮裂伤,左眼睑额部伤口异物(玻璃),左眼钝挫伤,左眼底待查,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陈×1亦受伤。
被告人陈×1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次日凌晨,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成寿寺派出所民警前往现场抓获被告人陈×1。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我和陈×2、陈×3、盛×一起吃饭、喝酒后,又到聚双润歌厅1号包房唱歌、喝酒。盛×说3号包间的客人在上厕所时碰了他一下,我就进了3号包间,想让双方相互道个歉,对方没说话。服务生和保安进来把我推出来劝回1号包间,我从茶几上拿起一个啤酒瓶就朝歌厅的人扔过去了,打在一人脸上。歌厅的人拿灭火器往屋里喷,又冲进几个人打我,我又拿了一个啤酒瓶乱打,不知是谁打了我头部一下,我就抱住一个人的胳膊咬住不撒嘴。有人打我后背,我就松口了,他们不打了,都出去了。我随手拿起一个啤酒瓶,追到楼道里,一个服务生指我,我就用啤酒瓶打在这个服务生脸上。他们又拿灭火器往房间里喷,我用沙发顶着,后来警察就来了。我头部、两只手都有伤,我只记得我咬胳膊的人打我头了。
2、被害人黄×的陈述证实:我是歌厅经理,案发当晚我在前台值班。A区1号包房的三名客人说3号包房的客人撞了他们,非让对方赔礼道歉,我连推带劝,有两个人不肯进去,一个穿白衣服男子用啤酒瓶打了我头部两下。我到走廊拿了一个灭火器,冲包房门口喷了几下,一个服务生拿了一根木棒被我夺下来。一名男子从包房出来,被我们推了进去。后崔×经过,穿白衣服男子用啤酒瓶打了崔×头部一下。
辨认笔录:黄×辨认出陈×1就是用啤酒瓶将其打伤的男子。
3、被害人崔×的陈述证实:我们把1号包房的客人从3号包房拦了出来,推进1号包房。一名穿白色半截袖的男子从包房扔出一个啤酒瓶,砸到经理黄×的头部,黄×拿来一个灭火器喷对方,我们就往包房里冲。砸黄×的男子往外扔啤酒瓶,我们这边有人往里扔,我们的人进去把对方男子按住,把碎啤酒瓶抢了过来,我就撤出来了。经理说警察来了,别让他们出来,我指着砸伤黄×的男子让他回包房,他用啤酒瓶砸伤了我面部。
辨认笔录:崔×辨认出陈×1就是用啤酒瓶将其打伤的男子。
4、证人刘×1的证言证实:对方的人朝我们扔啤酒瓶子,我看见刘×2和对方男子撕扯,我过去抢瓶子时,对方男子咬了我右胳膊一口。
辨认笔录:刘×1辨认出陈×1就是将其咬伤的男子。
5、证人盛×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我和陈×3、陈×2、陈×1四人在聚双润歌厅A01包房唱歌。我出去上厕所时,隔壁出来一名男子,我们互相碰了一下对方就走了。陈×2和陈×1过来问我怎么回事,我说对方撞了我一下,陈×1和陈×2就一前一后进入旁边包房,服务员追进去把他俩推出来。我们和服务员发生争吵,服务员将我们推回包房。陈×1从茶几上拿起啤酒瓶冲包房外砸了出去,往外冲,陈×3拦着陈×1,我和陈×2站在包间外拦着对方。对方一个人提着灭火器冲我们喷,我们躲进包房,一会儿对方冲进好多人,服务员往里冲,陈×2、陈×1、陈×3往外推,双方撕扯在一起,我躲在角落不敢看。后来听见砸东西的声音,歌厅服务员往外走,我也走出包房到过道劝对方。一个服务员指着陈×1让他回包房,陈×1一酒瓶子砸到对方面部,其他服务员上来踹陈×1,把他打回包房,往包房喷灭火器,有一个服务员还打了我后背一拳,有人把我踹进包房,我们在屋内用沙发顶住门,后警察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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