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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124号(6)
21、证人张×5(“LD”员工)的证言:2014年5月2日9时许,“法恩莎”的岳×和“马可波罗”的人发生了冲突,我看见岳×脸上受伤了,后来“马克波罗”的一个女负责人过来和“法恩莎”的人发生了口角,我就打电话给我们经理罗贤富,但没有打通,我就给他发了短信。大概过了20分钟,“法恩莎”的经理贾九山过来了,他找到岳×问脸上的伤是谁打的,之后贾九山就招呼我们过去,意思是人多不吃亏,我和张志、张波、燕小伟还有一些不认识的人都去了“马可波罗”的展位。贾九山问对方是谁打了岳×,然后就吵了起来。我听到有人喊了一声“给我砸”,但我不知道是谁喊的,然后就有很多人冲进了“马可波罗”的展位。我把展位里的几块瓷砖踹碎了,后来我看到“马可波罗”的一个人眼睛流血了。然后我们就走了,警察来后,我被带去了派出所。
22、证人张×4(“LD”员工)的证言:当时我看见“法恩莎”和“冠珠”的人还有好多顾客都往“马可波罗”的展台走,我就跟着过去了。我看见“法恩莎”、“冠珠”、“LD”的好多员工已经在“马可波罗”的展台砸瓷砖了,他们用脚踹瓷砖、桌子,还有人在里边互相推搡,我也进去踹了三四块瓷砖,之后就有工作人员把我们拉开了。
23、证人王×2(“LD”员工)的证言:2014年5月2日9时许,我在丰台区颐方园体育馆展会的“LD”展厅工作,我负责组装赠品。我在干活的时候就听到“法恩莎”的一名男员工叫骂“敢撕我的广告”之类的话,当时我也没在意。过了一会儿,我听到有砸瓷砖的声音,看见好多人围在“马可波罗”展厅前看,我没过去,就站在边上,当时人太多,我什么都没看见。主办方的人把人劝开后,警察就来了,后来我被带去派出所了。
24、证人赵×、杨×2的证言:2014年5月2日上午,我们到了颐方园体育馆后看见“马可波罗”的展厅被人砸了,我们“法恩莎”展厅被主办方用胶带拦上了,后来民警来了,我们就来派出所了,当时打架的时候我们没有在会场。
25、证人刘×4的证言:我是远东神华集团LD公司经理。2014年5月2日9时许,我在总公司开会时接到展会主办方胡×的电话,他说我公司LD展厅的员工出事了让我过去处理一下,然后我就到了颐方园展会。我看见“法恩莎”的广告喷绘被人撕下来了,“马可波罗”展厅内的瓷砖被砸碎了。后来我找到胡×,胡×说让我去派出所接受调查,于是我就和民警去派出所了。
26、证人何×的证言:我是法恩莎公司事业部总经理。2014年5月2日9时许,我在总公司开会时接到展会主办方胡×的电话,他说我公司“法恩莎”展厅的员工和“马可波罗”展厅的员工打架了,让我马上过来解决,后来“法恩莎”展厅的负责人贾九山也给我打电话说了此事。我当时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9XXXXXXXX。我到了颐方园展会后,当时警察已经到了,后来又来了一些警察,但我不了解情况,我就给贾九山打电话叫他过来。贾九山说他在十里河,并害怕对方找人打他,我说警察已经来了,让他回来。没过一会儿,贾九山就过来了,我们就在现场配合警察调查,待了一个多小时,叫回来七八个参与者,之后我们都被警察带去派出所了。
27、被害人郭×的陈述,证人王×1、李×、殷×的证言证明:通过观看案发时的录像,郭×、王×1、李×、殷×均指出录像的第9秒、第10秒,一个上穿蓝色短袖、外边套着绿色马甲、下穿牛仔裤、脚穿黄色鞋子的男子挥拳打了郭×面部一拳,之后郭×就捂着眼睛了,郭×的眼伤是此时造成。
28、视听资料证明:视频一开始能听到有人大声喊“砸了它、我叫你们砸了它”之类的话语,此时多名身穿绿色军装的男子和身穿绿色马甲的男子冲进马可波罗公司的展台,对展台内物品进行踢踹、砸毁,并对马可波罗公司的员工有殴打行为;被害人郭×当时站在展台后部,视频第9秒,一名上穿蓝色短袖、外边套着绿色马甲、下穿牛仔裤、脚穿黄色鞋子的男子击打了郭×的面部,然后郭×就捂住了左眼,该名男子又打了郭×旁边的男子,之后转身离开展台,在视频最后可见郭×的左眼流血;视频第17秒,贾九山站在展台中间大声喊:“给我砸”,并指挥员工进行打砸;视频一开始可见郑×和一些穿绿色军装的男子进入马克波罗的展台。
29、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郭×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构成九级伤残。
30、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郭×的伤情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睑皮肤裂伤。
31、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鉴定人刘×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32、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关于被害人刘×1上唇皮肤伤口长度的问题,经询问,刘×1称同仁医院医生只是目测其伤口长度,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张嘉川答复正式伤检时使用标尺进行精确衡量长度,如果被害人是疤痕体质,可能会出现愈合后伤口变长的情况。
33、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明:本案的侦破情况及被告人郑×的到案情况。
34、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郑×的身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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