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907号(2)
8.被告人邹×供述:我是北×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底,为公司少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我个人私自通过朋友介绍按照7个点购买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花了大概2万多元,开票日期是2013年7月23日,票号分别是05675319、05675320、05675321、05675322,项目是购买纸张,每张税额是15619.66元,实际没发生这笔业务,我将买来的增值税发票交给王×1通过会计公司入账,并向她说票是买来的,后这4张票入到公司账目。
9.证人毛×、朱×证言及二人到案经过:证明毛×等人在本市丰台区以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名义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获利,后被抓获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互相印证部分内容,本院予以确认。
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企业印章罪
2006年至2014年10月间,被告人邹×在本市朝阳区×室北×内,通过拨打马路边刻章小广告的电话与他人联系,要求对方伪造“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农商银行卢沟桥支行业务专用章(10)”后送至被告人邹×所在公司。被告人邹×使用上述伪造的印章用于对外图书招投标活动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韩×、王×1、王×2、张×1、杨×证言:证明北×伪造印章并使用印章,该单位有印章三百余枚的事实。
2.证人张×2证言:我是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我单位公章在办公室保险柜封存,如有需要拿出盖章,不外借使用。公章是圆形的,印有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字样。
3.北京农商银行卢沟桥支行、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北京农商银行卢沟桥支行业务专用章10号印章一直专人保管,自2011年开始使用,从未丢失或者外借,并附该印章印文样本;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印章一直由专人保管,从未丢失或者外借,并附该印章印文样本。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印章一直由专人保管,从未丢失或者外借,并附该印章印文样本。
4.文检鉴定书:证明从被告人邹×所在单位起获的北京农商银行卢沟桥支行业务专用章(10)、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印文与样本单位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5.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扣押清单:证明从被告人邹×经营的北×扣押账本一本,公章346枚,其中包含经鉴定为假章的北京农商银行卢沟桥支行业务专用章、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公章。
6.被告人邹×供述:民警在我公司查获的公章都是我和公司员工刻的,我在办公室有一个刻章电话,每次刻章都打电话,刻一个章50元至70元不等。2006年公司开业以来,通过我本人刻的章有100个左右,还有许多假章是以前来公司的员工刻的,有200多个章,是我让他们刻的。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互相印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人另出示以下证据: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的破获情况及被告人邹×系被抓获到案。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邹×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在与开票公司没有实际货物购销情况下,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邹×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邹×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邹×伪造企业印章,其行为亦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亦应予以处罚,且被告人邹×所犯罪行应当数罪并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北×、被告人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邹×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邹×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北×积极退缴虚开的税款,故本院对被告人邹×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单位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邹×伪造印章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另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邹×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
三、随案移送物品处理详见后附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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