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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102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8月6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效侠,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及其辩护人张效侠、马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4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苏×伙同韩×(另案起诉)利用互联网向他人销售假药。2014年8月6日,被告人苏×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租用的本市丰台区张仪村×号院库房内起获阿斯匹林肠溶片等10种药品,经鉴定,除稳心颗粒和部分复方丹参滴丸外,其余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0余万元。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苏×供述,证人韩×、黄×等人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物证,相关书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销售假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法庭依法惩处。
被告人苏×对销售假药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对指控假药的数量提出异议。
辩护人的意见为:库房内存放的药品不应都计算为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对被告人苏×的行为行为不能适用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等,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苏×伙同韩×(另案处理)利用互联网向他人销售假药。2014年8月6日,被告人苏×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租用的本市丰台区张仪村×号院库房内起获阿斯匹林肠溶片等10种药品,经鉴定,除稳心颗粒和部分复方丹参滴丸外,其余药品均系假药,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韩×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北京开黑车拉活。大概是2014年3月份左右开始帮冯波运药。冯波是做药品生意的,进出货都会让其帮忙给他拉,给一定报酬。2014年过完春节,冯波让其帮他租间库房,其就帮他租了丰台区张仪村甲22号院南侧由东向西数第5间平房,租房时跟冯波一起去的,租完库房没几天,冯波给了其一把库房钥匙,就陆续让其拉药往这间屋子里放,有时候也让其往外送货。库房里的药都是冯波指定地点让其去取的,有房山区长阳环岛、丰台的卢沟桥、云冈等地,这些地方都是在路边接的货,送货的人不认识。每次都是其把车开到指定地点,把车灯打开双闪,送货的人会来找。送货和取药一样,都是苏×指定的地点,有的时候是到德邦物流发货。具体帮他送过、取过多少次记不清了,反正隔一两天就会取或送一次,有时候一天也会取或送好几次。其帮苏×取、送过波立维、立普妥、稳心颗粒等药品。每次拉完药都是跟苏×说一下钱,等凑到1000元到2000元的时候其就让对方结一次帐,到现在冯波大约给过其2万元左右。丰台区张仪村×院库房内的药都是冯波的,没有别人的。苏×没有和别人共用仓库。库房钥匙其有一把,冯波有一把,其他人有没有不知道。
苏×的药品是假的,因为苏×都是在路边和别人交易,而且是私下交易,其在苏×库房看到了一些散装的药品,都是一板一板的,还有一些用袋子装的空药盒,所以其知道他销售的是假药。其不认识周×,没有帮周×往苏×的仓库运送药品。
其辨认出10号男子(王×)从苏×手中买过药。共交易过3-4次,第一次是2014年6、7月份,苏×让其给该男子送的药,具体什么药、几箱记不清了,在长阳环岛见的面,交易完没有付钱其就走了;第二次是10多天后,在良乡安庄加油站交易,交易了几箱忘了;第三次在长阳环岛见面是2014年7月份的一天,该男子给其一箱药,具体什么药记不清了。每次交易地点都是苏×定的,让其去指定地点等着,把车打开双闪,对方会过来找其问是不是小飞送的货或者是不是小飞的司机。
经辨认,证人韩×辨认出8号男子(苏×)就是租用其车用于运输药品的冯波;10号男子(王×)从苏×手中买过药。
2、证人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丰台区张仪村×院的房东,南院北排5号是其于2014年2月23日租给一个叫冯波和韩×的。每次都是韩×过来交钱,房子是用来做仓库的。当时是一个自称冯波的男子交的押金,后来就是韩×负责交每月的房租。
经辨认,证人黄×辨认出自称“冯波”的男子和韩×。
3、证人周×证言,证实:民警起获的账本是其捡来的,账本上有什么内容不知道。其不知道李秀萍和苏×在干什么。在苏×仓库起获的药品根本没有其的,在扣押单上签字时其心脏病犯了,当时没看,民警也没念,就签字了。其不认识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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