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1023号(3)
一、被告人苏×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电脑主机两台、手机两部予以变价,所得款并入本判决第一项罚金刑执行;随案移送的波利维等假药予以没收销毁(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胡海人民陪审员李金秋人民陪审员郭金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文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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