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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681号(2)
事故发生时,我离郑×1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有30多米。我听见声音后,看到郑×1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倒地,京AN8353号大型普通客车也在前面停下了。我在现场看到京AN8353客车右前轮后面一点有几处痕迹。
我打完电话后,救护车先到的现场,医生给我女儿做了心电图,告诉我孩子没了,医生测了两次,告诉我孩子已经没了,我无法接受这一现实。
经对公安机关出示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证人张×2指认第6号(王×)照片就是2015年1月1日11时20分在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路外环辅路丽泽桥北侧发生交通事故的京AN8353号大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
3、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日11时28分左右,我单位的司机王×给我打手机电话,跟我说驾驶京AN8353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在北京丰台区丽泽桥附近与一辆电动二轮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电动二轮车的乘车人可能不行,我马上通知司机打122报×电话,然后报保险,后来我们又给司机打电话,问他人怎么样,他说120急救车已经来了,对人进行了检查,确定人已经死亡了,我们就赶紧从保定开车到北京来了,直接到丰台交通支队事故科,在事故科我见了我单位的司机王×,司机刚被999医生抽完血,后来民警就开始制作笔录,但我们从来没和司机交谈过。王×在我单位干了有5年了,是我单位的长途客车司机,我单位和王×签订劳动合同了。这辆车年检了,有保险。
4、证人李×1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日11点多,我单位的司机王×驾驶京AN8353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在北京丰台区丽泽桥附近与一辆电动二轮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电动二轮车乘车人死亡,丰台交通支队民警通知我驾驶悬挂号牌为京AN8353号肇事的大型普通客车去岳各庄检测场验车。检测场对车辆进行核实,发现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与车牌号不一致,检测场不给验车。我把车停放在万泉市事故停车场后就来交通队向民警说明情况,民警进行核实后让我们把肇事车辆所悬挂的京AN8353号前牌和后牌卸了下来,民警说要去车管所进行真伪鉴定,情况就是这样。
民警问完笔录,我和单位的领导将司机带回单位,问他了,他说他驾车在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电动二轮车时,车的右侧将电动二轮车刮倒,他说电动二轮车上有两个人,骑车的是个男的,坐车的是个女的,说感觉右后轮颠了一下。
这辆车是2014年买的新车,一共买了三辆车,都是同一车型,颜色都是黄色,大小也一样,都是同一厂家生产的,车户都是北京银建运输有限公司。是我单位融资、承包北京银建运输有限公司的并签订了承包合同,每年我单位会往北京银建有限公司交管理费。
5、证人李×2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日晚上9时30分左右,我接到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第九运输分公司的经理赵晓路给我打来的电话,说王×驾驶京AN8353号车于1月1日上午11点多钟在北京市丰台区丽泽桥北与一辆电动二轮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电动二轮车乘车人已经死亡,说报案了,急救车也报了,并说单位的刘×经理已经在丰台交通支队事故科了,然后我就和刘×经理取得了联系,我就从家里来交通队了。
王×在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第九运输分公司干了有五年了,他是长途客车司机。王×驾驶的车是我单位的,2014年1月份已经承包给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第九运输分公司了,我单位和对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今后的赔偿问题由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第九运输分公司负责。
6、证人付×的证言证实:我单位的长途车司机王×驾驶京AN8353号大型普通客车于2015年1月1日在北京发生了交通事故,因为发生事故时王×驾驶的肇事车上所悬挂的京AN8353号牌照不是他驾驶的肇事车上的牌照,今天单位的安全科科长李×1带着我驾驶悬挂京AN8355号大型普通客车来到了丰台交通支队事故科,民警对悬挂京AN8355号车发动机号、车架号进行了核实,情况就是这样。到事故科后,民警进行了核实,证明王×驾驶的肇事车上所悬挂的牌照京AN8353号牌照,应该是悬挂京AN8355车上的牌照,京AN8355牌照应该是王×驾驶的肇事车上的。车牌挂错的事,我们都是昨天才知道。这两辆车,还有另一辆车都是同一天买的,同一天领取的牌照。
7、证人郑×2的证言证实:一个叫郑×1的四川人于2013年10月17日在我万柳经营的绿能电动自行车经销部买了一辆绿色奥凌迅英牌的电动自行车。那是辆二手车,这辆车原来是我的,因为我经常不骑,正好郑×1到我的门市部说要买一辆电动自行车,我就把车卖给了他,价钱是2000元。开手续了,但没有合格证,因为合格证丢了。电动车没号牌,当时郑×1在买这辆电动自行车时问我是否能够上牌照,我就跟他说我给你问一下。然后我就给电动自行车批发商打电话,问他是否能够上牌,批发商说可以,我就答应郑×1可以上牌照,过了有四五个月我才把电动自行车牌照从批发商那里拿回来并交给了郑×1,因为网上没有查询到该车的登记记录,有可能这个车牌是假的,但我当时确实不知道是真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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