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丰刑初字第121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栗×,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7日被羁押,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龙,陕西三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志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及其辩护人马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4月7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栗×驾驶车牌号为京AB5553“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看丹外环西路北口向南右转弯时,适有王×驾驶自行车由西驶来,重型自卸货车前部与王×身体接触,致王×及其自行车倒地,后重型自卸货车将王×碾轧,致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无责任。
被告人栗×于2015年4月7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投案。
针对起诉的事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栗×供述,证人刘×、韩×、蓝×、武×、邹×、郝×、徐×1、徐×2的证言,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物证及相关书证为证,认为被告人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栗×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栗×属于自动投案,且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属自首;其系初犯、偶犯;其认罪、悔罪深刻;其家庭困难。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栗×减轻处罚并适应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栗×驾驶车牌号为京AB5553“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看丹外环西路北口向南右转弯时,适有王×(女,殁年48岁)驾驶自行车由西驶来,重型自卸货车前部与王×身体接触,致王×及其自行车倒地,后重型自卸货车将王×碾轧,致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无责任。被告人栗×于2015年4月7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投案。
民事部分另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7日9时许,我接到丰台交通支队事故科民警打来的电话,说王×在北京市丰台区富丰桥西电子科技学院对面的路口发生了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人已经被拉到了石景山医院太平间,让我过去确认一下。我打车去了石景山医院,确认了死者就是我妻子王×。王×和我住在凯特驾校西边,距离事故地点有3公里左右。王×在北京时代鑫融物业管理公司当保洁员,公司在丰台科技园区。她每天早上骑自行车上班,从看丹南路由西向东行驶,经过看丹路口东的铁路桥后,第一个丁字路口右转弯向南走就到了。案发当天6时5分,我从家骑电动自行车上班,当时王×锁门。
2、证人韩×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7日12时许,我接到自称是急救车司机的电话,说我们公司员工王×出交通事故了,让我马上联系一下王×家属,我就电话通知了王×的丈夫。我不知道王×是如何发生交通事故的,我没有到过现场,不知道现场的情况。
3、证人蓝×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7日6时许,栗×离开的家,走到二建去开车拉砂石料。大概7点多钟,栗×打电话给我,说自己开车在电子科技学院对面发生交通事故了,车底下躺着一个人,让我马上过去一下。我就赶紧打车过去了,在现场看到警车已经到了,人已经被拉走了,一辆大货车停在外环西路北口,车头朝南车尾朝北。然后,我跟着一起去了307医院,后来栗×被警察带走了。
4、证人武×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7日6时45分左右,我们接到指令说丰台区外环西路有交通事故,就从丰台铁路医院出发去往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发现停着一辆绿色大货车,车牌号我记不清了,车头朝南、车尾朝北。车底下有一辆自行车和一个女的,自行车车头朝北、车尾朝南,那个女的大概40多岁,应该是侧躺在地上,面朝东,头朝北,脚朝南,右腿搭在自行车的后轮上。货车司机也在现场,大概40多岁,身高165厘米左右,比较瘦,他自称栗×,说是自己开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我对那个女性进行了急救,经初步诊断,她的右臂和骨盆骨折,伤得比较重。因为当时她处于昏迷状态,我们就马上把她送到了东大街的307医院。
5、证人邹×的证言证实:栗×是我雇佣的大货车(京AB5553重型自卸货车)司机,我有一辆大货车挂靠在北京佳坤基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2015年4月7日7时许,我在外地接到栗×电话,说出交通事故了,车底下躺着一个人。我就赶紧让他报警。我不知道他是怎么发生事故的。事发当天,栗×是从小屯路的二建开车去丰台世界公园那边拉砂石料,然后再返回二建。这些活儿都是我联系的,栗×负责开车去拉。栗×当时开的大货车京AB5553是我的,该车行驶证上车主是北京佳坤基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是我,该车挂靠在北京佳坤基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该车已经年检过了,有保险。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