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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刑初字第1066号
自诉人乔×,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
被告人施×,女,1953年3月13日出生。
自诉人乔×以被告人施×犯侮辱罪为由,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当日受理。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乔×控诉被告人施×犯侮辱罪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乔×对被告人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张亚林代理审判员丁青青代理审判员胡洋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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